现就职于财政部科研所财务会计研究室。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硕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华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学博士后。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财会信报》特约会计专家。财政部主管杂志《中华会计学习》“赵博士信箱”栏目主持。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申银万国特聘会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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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近期”认定标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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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5-01 10:52:22
/ 个人分类:新会计准则答疑
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近期”认定标准的理解
作者:赵治纲 博士
网友提问: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规定: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管理层持有目的是近期可以交易的金融资产,“近期” 如何理解? 1年以内可否都算作“近期”? 有无政策文件对“近期”作出明确界定呢?
赵治纲博士回复如下: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描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我个人认为: 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因而,金融资产的分类随意性较大,没有较为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为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关于“近期”的理解,准则及指南中没有给予解释,容易引起不同的理解。
我个人认为:“近期内”虽然没有明确指明是哪个特定的时间段,但是企业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来统一规定本公司的时间要求(如:规定持有期限在1年以内,类似于过去的短期投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没有持有期限方面的严格限制,即包括近期内持有,也包括管理层准备长期持有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存在差别)),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超过两年的,需要将其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以下三类: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
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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