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要遵守《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金方案,经金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要履行以下审核程序: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财政部核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如企业年金方案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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