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肥类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2008-4-18 09:00 来源: 财政部 作者: webmaster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注:产品范围以税号为准。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价格为基础,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注:产品范围以税号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