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10-14 09:32 作者: 待查 来源: 中国税网 查看: 6次
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表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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