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9-04 09:47 作者: 待查 来源: 北京地税 查看: 17次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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