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至目前为止,对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是否按福利费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普遍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属于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因此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发生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2008年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TAG: 福利费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9-01 10:42 作者: 待查 来源: 南通地税 查看: 42次
答:至目前为止,对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是否按福利费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普遍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属于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因此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发生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2008年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