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您提到的情况,税务机关并没有发生以上错误,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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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8-29 10:02 作者: 待查 来源: 南通地税 查看: 21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您提到的情况,税务机关并没有发生以上错误,因此贵公司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