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8-29 09:34 作者: 待查 来源: 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查看: 27次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按《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帐凭证复印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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