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8-21 09:30 作者: 待查 来源: 吉林地税 查看: 12次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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