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8-21 09:29 作者: 待查 来源: 吉林地税 查看: 17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税发[2004]99号规定:对有关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符合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提示:即使你享受政策,也要办理税务的相关减免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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