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8-11 09:35 作者: 待查 来源: 河南国税 查看: 20次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所以,贵公司需要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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