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8-08 09:40 作者: 待查 来源: 重庆地税 查看: 19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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