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自2008年4月起,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启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征收票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08年底前,将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征工作落实到位。
相关报道:
TAG: 税务总局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7-04 10:26 作者: webmaster 来源: 河南省地税局 查看: 6次
通知明确,自2008年4月起,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启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征收票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08年底前,将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征工作落实到位。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