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江苏省税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为高管、职工购房或团购请示是否征税时,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予以明确,并要求各省地税部门遵照执行。
国税总局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企业出钱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包括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和企业其他员工,或者当上述人群向企业借钱,来买房而将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没有还钱的这些情况,不论所有权人是否把房屋等财产无偿或有偿给企业使用,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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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6-30 10:03 作者: webmaster 来源: 辽沈晚报 查看: 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