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 发布: 2008-6-23 09:06 作者: webmaster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查看: 16次
为减轻灾区企业负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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