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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10000多元 胡总状告好又多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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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0-10 00:43:22
/ 个人分类:法律
信用卡被盗刷10000多元 胡总状告好又多商场
胡总于2006年12月16号晚吃饭时信用卡不幸被盗,当晚19:00左右发现后立即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后经查询,其信用卡于丢失当天19:00-21:00时共进行了多次交易,在被告方消费10259元,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为此胡总代理人Kenneth以好又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5日16:00此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发现信用卡被盗后,原告立即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挂失,但事后却发现在他挂失前,他的信用卡已在(好又多)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被他人刷掉10259元。并且通过银行终端找到银行存根。笔迹明显看出非本人签名。为此,原告特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中心提交“非本人交易说明”澄清交易非本人参加亦非授权他人,拒绝支付上述款项,并要求被告尽快调查当时消费刷卡时的录像资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也向案发地点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报案,(回执号:12191210)报警回执很清晰的表明警方对该事情的经过如实登记,愿意出面处理相关事宜。
原告代理人:好又多商场收银员存在相当大的过失
此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胡总的委托代理人Kenneth认为:“本案中,冒名持卡人先后三次刷同一信用卡,时间间隔仅几分钟,可以看出,持卡人第一次刷卡具有试探性,看刷卡能否成功;在第一次刷卡成功后,持卡人进行了第二笔大宗刷卡消费,收银员应当引起合理的注意。但这短时间内的连续刷卡三次仍没有引起收银员的警觉,未能意识到持卡人可能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存在相当大的过失。”根据好又多《特约商户与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POS业务协议书》3.5和3.7条规定,的确被告没有审查,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没有尽其行业特定注意义务,则其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白云法院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都有过错,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和本案件诉讼费用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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