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讲解
税收筹划的概念
什么是税收筹划?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也许有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认为就是钻税收政策的空子,有的人认为是合理避税,甚至有的人认为是找门路、托关系,这些只能说从缴税的绝对额上寻求了其某些相同的特征,而对税收筹划本身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误区,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有时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由于这些所谓的“筹划”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是节税不成,而且会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最终受到税收部门处罚。英国税务专家S·詹姆士和C·诺布斯合著《税收经济学》一书中说到,会计师们强调避税的合法性,将避税称为“税收筹划”或“税收减轻”(Tax mitigation 。该书在对此有关问题展开叙述时,举出两个不同的例子。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酒税,采取了少喝杜松子酒多喝矿泉水的行动。这在客观上是一种避税,但这种避税是正当的。因为限制饮酒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负担税收,但不喝酒也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另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遗产税,在生前尽可能地把财产分割出去。这是不正当的避税,因为背离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所以许多国家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兼行赠予税,藉以堵塞人们生前分割财产逃避税负的漏洞。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二是纯粹的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因此,把“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一方面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没有合理的避税,就不能很好的地发现税收政策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就违背了国家立法的意愿,因此也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应包含了合理避税,在税收政策的正确的引导下,让 纳税人极时调整投资项目,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并不排除利用税收政策不完善的地方,取得筹划的边际效益。
举一个例子: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北京一化妆品厂的财务主管洪先生对记者说:“我们厂自1993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其间我们也搞了一次税收筹划,当时我们也在想能否少缴点税,经人提醒,我们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搞了个自己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成立后,我们就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我们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我们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回答是肯定的,不行! 《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常德卷烟厂(以前50%,现已实行复合征税的办法,定额税率150元5000支标准箱、50元以上标准条45%、以下的30%)曾经也成立了一个同样的销售公司,以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其结果被封杀。有筹划的空间吗?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说明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此就有一定限制性,对化妆品的消费设置了一定的台阶,如果不调整投资的方向,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就比较局限,怎么办?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其次是关联企业的定价:《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关键是要弄懂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上例中,洪先生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另外,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关联价格,对生产厂家和营销公司进行职能的转变,将广告费、营销费全部归入营销公司(广告费5、包装费4、成本1),以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来确定生产厂家的销售价格,力争税务部门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签定约定价。
究竟什幺是税收筹划?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
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着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说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根据以上相互接近的表述,我们可作这样的概括,即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有效性。
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显然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征纳关系是税收基本关系,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纳税人偷逃税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过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作出选择低税负的决策,是无可非议的,征税人不应当加以反对。用道德的名义劝说纳税人选择高税负,不是税收法律的要求,因而不值得提倡。
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销售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有效性表示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要通过“节税”取得有效的经济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税收成本,较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成本的节约,即节税。
税收筹划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作为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也称节税tax saving),在西方早已广而有之。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关于避税的讨论一样,人们对避税很敏感,尤其是政府部门及新闻、出版单位,对于避税方面的文章、著作,由于担心其负面影响(如减少政府收入等),曾一度几乎被打入“冷宫”,直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避税才有了真正的认识。认为这种以钻税法空子而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一方面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现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缺陷与漏洞,从而可以促进完善税制、堵塞漏洞、加强征管。
作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筹划效益的税收筹划,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有效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税收筹划还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国际市场,以及错综复杂的各国税制,在外国,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因而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税务部门不应反对,而应予以保护。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虽不违法,但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而后者则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应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广大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欲望非常强烈。有人担心鼓励、发展税收筹划容易助长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歪风,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从表面上看,这种顾虑似乎有点道理。但仔细分析后,觉得这种想法是建立在曲解税收筹划基础上的,有点过虑,正如同过去人们对避税的看法一样。随着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人们必将会对税收筹划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税收筹划,并对纳税人加以正确引导,我们有理由相信,在21世纪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筹划欲望会更加强烈,人们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必将有所发展。
一、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治税”亦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而税收筹划将成为法治经济中企业节税的理性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是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会使主体考虑投入产出的问题。这个主体就是广大的纳税人,他们要考虑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多的产出,要使纳税人利益达到最大化,纳税成本最低化。随着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企业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必将摒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谋求长远发展。
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往往面临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甚远。而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参与竞争,其自身利益独立化,税收筹划必然成为企业理财工作的重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直接作用于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国家政策作出正确积极的反应。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宏观经济政策。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对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则是实现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环节。
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将为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广阔的舞台。一方面,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企业制度的更新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形成在客观上加大了对税收筹划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许多企业内部职能交给社会中介来承担,使得代理税收筹划的相关税务代理业将成为一个颇具发展前途的新兴行业。
二、税收筹划是对相关政策信息的一次深加工
税收筹划是对税收相关政策信息的一次深加工,据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也是营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市场营销注重对市场各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加工,而税收信息又是政策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技术性处理,对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有很大好处。比如,提高某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能会提高该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国家制定新的消费税政策可能会抑制某种商品的需求;对某些产业的税收优惠会带动对这些产业的投资等。可以看出税收信息是影响市场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开展税收筹划,就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承担较重的税负,企业的产品就没有市场竞争力,再好的市场营销也没用。进行税收筹划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他们有权只缴应缴的税款。
三、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和利己性的特征。
税收筹划应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和边界,必然构成对企业义务的违背、践踏;而超越企业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又必然构成对企业权利的破坏和侵犯。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不超出承担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没有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应属于企业的正当权利。
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在税收筹划上,政府不能以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划界,对前者采取默许或认同态度,对后者则反对和制止。其实,反对企业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税收筹划),而不是
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
四、税收筹划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
首先,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虽经不断完善,但不同时期,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上的模糊等,一方面,为投资者和纳税人提供了多种不同的纳税选择方案;另一方面,现行的会计核算、财务制度中,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有些账务处理可以自由选择确定,而不同的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所有这些,都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起到了对税收法规的验证作用,可以及时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中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以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其次,税收筹划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多幺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增减。因此,纳税人的注意力会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应纳税款上来。但是,如果采取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受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自身的声誉,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一种合法地减少应纳税款,节约税收支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方法——税收筹划,便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基于此,税收筹划促使纳税人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会主动自觉地学习和钻研税收法律法规,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可以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税收筹划与征税人也并不是直接对立的,它可以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法,促进税务部门完善税法。不仅如此,税务部门应当帮助纳税人在了解税法的前提下,让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对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产品成本、产品价格作出决策,最终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税收筹划在西文发达国家家户喻晓,纳税人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在实施每一项经营活动之前,都要进行经营策划,其中一项很重要内容就是税收筹划。而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不长,税收法制的不健全及诸多因素,一少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在思想观念上都还存在误区,作为纳税人有的认为多缴少缴反正都是国家的;有的认为只要有关系,什幺事情摆得平;甚至有的人摔出一无奈的样子,偷到了是我的,查到了是你的;税务干部有的认为收多收少一个样,收关系税,收人情税;有的则认为在税收上没有没问题的,从税收政策上自由发挥,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作法都不利于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使两者相得益彰,促进发展。
一、税收筹划是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经济、时间等方面的损失,例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整个纳税过程中的时间耗费及纸张、记录等方面的费用,此外还包括纳税人的心理压力等。西方经济学家在税收成本理论中常把这部分费用称为“奉行纳税费用”、“履行纳税义务费用”、“税收奉行费用”等。我们称之为“ 纳税耗费”。
纳税耗费与“税收负担”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范围广。纳税耗费除了包括正常的税收负担外,还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办税费用、咨询费、税务代理费、额外税收及精神压力等等。
2.金额大。我国现行税种有20多种,其整体税负约占纳税人收益总额的55%左右。除此之外,纳税人的咨询费用、办税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也相当可观。
3.风险大。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减少纳税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旦筹划失败,很有可能涉嫌偷税。按规定,对偷税行为将被处以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影响纳税耗费的相关因素及解决途径
1.正常税收负担。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还要征收较高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课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取得的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
若流转税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令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得:X=25%。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率按33%计算)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8%,如果考虑财产税收,这个比例还要高。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是开展税收筹划。
2.办税费用。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必要。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
3.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代理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筹划可以节税2万元,那幺,支付的代理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2万元才是合算的。
4.税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相当于按照百分之十八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款罚息,这个比例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好几倍。这就要求企业一是按规定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二是在遇特殊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的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会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后不足以缴纳的)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要求提供的资料:申请申请延期的报告;货币资金的余额及银行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及应会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三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延缓应税收入确认的实现,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
5.罚款。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6.额外税收负担。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5%~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没有这幺高。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免除这份不公正“待遇”。
(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和加强核算管理,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二、税收筹划是适应税收政策改革的需要
增值税的转型和征收范围的扩大、企业所得税税种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扣除办法和基数的调整、费改税的步伐的加快、关税的税率降低,都将对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并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收益。
1、增值值税的改革。一是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性增值税,其主要的区别在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收入型增值税按资产使用年限分期抵扣,消费性增值税在资产购入时一次性抵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制约了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资料市场的需求,与国家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不相适应,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改革是肯定的。根据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和连续性,国家在对增值税的改革过程中,很有可能是一步到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考虑到农副产品推行的难度及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等特殊因素,这次改革的重点可能只就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早就已对运输票据实行了按7%定率抵扣的规定,只是不够规范;建筑行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这两个行业增值税的实施有利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然而该项政策的实施,估计全国的财政收入将减少1000亿,我国目前已举债2000多亿,怎幺办?新的《征管法》的出台,刘晓庆偷税案件的处理,种种迹象表明,近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严惩偷、抗税,将是最佳的选择。托关系、找门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收关系税、收人情税将逐渐杜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求最大利益的目标,税收筹划必不可少。
2、消费税的改革。消费税是一个良性税种,对于引导消费者正确的消费、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均能发挥很好的调节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抑制高消费。对高档时装、高尔夫球、娱乐场所等都很有可能开征。通过税收筹划,把握税改动态,及时调整投资方向,调整商品价格,尽量降低税收成本。
3、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统一范围:有可能按国际惯例更名为公司所得税,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征收所得税,而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统一税率:以前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实施过多优惠,内资企业由于部分地方征管的不到位,实际税负都远远低于税收政策的规定,税负不均,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强化所得税的征管,降低名义所得税税率,将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统一计税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从盈利年度开始,而内资企业从经营年度开始,统一计税时间势在必行;统一税收优惠:我国加入WTO后,适应公民待遇的原则,将取消以性质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为了调整产业结构,支持特殊地域的发展,税收优惠主要采取行业优惠和区域优惠,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力。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选择纳税地点和投资项目,用活税收优惠,用尽税收优惠。
4、个人所得税是普遍调节还是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是这次改革争议的重点,根据权威人士的透露,这次改革将采取折衷的办法,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的基数、普遍征收;二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监控,加大对偷、抗个人所得税惩处力度。个人所得税与大部分人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选择何种支付报酬的形式,分多少次发放,都有直接的影响,如果没有好的税收筹划,个人相对的就会减少收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税收筹划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首先,遵循贸易自由原则,必将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幅度进一步扩大,进出口增加,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1999年境外一家国际贸易研究机构的研究资料曾指出,如果按当时我国所列出的条件加入世贸,可使我国经济增长幅度增加4.1%,出口增加12.2%,进口增加14.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曾预估,“入世”后,到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和社会福利将分别提高1955亿人民币和1595亿人民币,分别占当年GDP的1.5%和1.2%;那时,出口将增加27%,进口增加26%,成衣出口在国际市场比重将提高10%。其次,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将增加对外资的吸引力。据估计,到2005年吸收外来投资将可超过一千亿美元,远比过去每年平均440亿美元的投资额超过一倍还多。再次,“入世”后将带来就业岗位的增加。特别是诸如食品加工、纺织、成衣、建筑、服务业等行业的就业人口将有较大量的增长。有研究资料估计可增加就业岗位700—1000万个。(农业:随着关税降低和配额取消,大量低价农产品进口,将导致我国稻米、棉花、羊毛、食用油的产量缩减1.4%--37%,将减少2090—2550万个就业机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估计,1998—2010年间,农业劳动力有960万人要转移到其它部门;工业:据估计,1998—2010年,纺织业和成衣业可能增加540万人的就业机会,但纺织业中的化纤材料工业、毛纺织业、印染业将遭受较大冲击。汽车工业将受到严峻挑战,约120家汽车厂将面临生存危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估计,2005年汽车业的产量将会比1998年减少15.1%,就业机会将减少49.8万人,占该行业就业人口的14.5%。化学工业方面,因为化肥和农药大量进口,使得许多生产规模比较小的化肥厂有倒闭之虞,制药业也受到威胁。估计机械制造业也将减少58.2万个就业岗位。)
但是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非常薄弱,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将可能遭受大量破产倒闭、或者被兼并收购的厄运。从规模上看,中国前500家企业的年销售总额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相当,中国前500家企业的平均销售额仅为世界500强的2%。中国的产业集中程度低,企业的规模都不够大。中国的若干产品的总产量在世界名列前茅,如钢材、水泥、煤炭、棉布、化肥、电力,甚至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电产品,还有摩托车等的产量都在世界上占有显着地位,但是,中国的庞大的生产量是由众多的企业生产出来的。从生产技术上看,中国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差,生产技术落后,单位产量的能耗比较大,而且在产品的品种、性能、质量方面都比不上欧美大企业。从可以调度的资金上看,中国企业普遍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无法在技术改造和市场占有率上有迅速提高。从品牌上看,中国产品普遍缺乏国际知名度,无法做到优质优价,利润实现能力差,事实上,中国的饮料工业、啤酒工业、洗涤剂工业、自行车工业、造纸工业、医药工业、电梯业、计算机业、民用客车业、装备工业都已经被跨国公司占领,或者高附加值部分市场被占领。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石化工业、钢铁工业、煤炭工业、农业等也都面临着进口商品和跨国公司的严重威胁,有的甚至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华的生产组装车间。与此相应,则是中国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利润萎缩,裁员和降低工资福利,拖欠银行贷款。我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比率相当高,腐败因素造成的不良资产只占其中的一部分,主要的呆账坏账来源是市场竞争造成的,特别是由于外资企业挤垮中国企业造成的。境外的研究资料认为“入世”对我国的服务业的影响不可低估。我国的银行业素来受到政府的保护,“入世”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际金融业务的丰富经验与人才,管理上的优势,打破我国国有银行的垄断局面。其次,“入世”后,必将开放国外基金管理与证券承销业务,允许外商在我国成立合资证券公司。外国券商将挟其雄厚资金,丰富经验与先进技术,对我国券商构成严重威胁。至于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保护而竞争力薄弱的电信业,更将受到外国业者的严厉挑战。另外,“入世”对任何领域产生的影响都不如对9亿农民产生的影响来得大。“入世”可能给我国农业带来打击,使本已相当严重的“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火上浇油。美国农业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3%,而我国却占到70%。过去50年间,我国农村人口翻了一番,耕地却减少了很多(有人说差不多减少了一半)。经营规模非常小,农户户均拥有耕地仅为0.4公顷左右,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澳大利亚上百万公顷的农场相比,简直毫无经济效益可言,美国人生产1吨大米只需要一天半的时间,而我国却需要58天.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也比其它国家落后很多,比如果汁加工本是个利润相当丰厚的行业,我国却非常落后。美国有77%的柑桔用来加工成果汁,而我国只有5%的柑桔被用作这种能够增值的加工,而且大部分果汁还是听装的。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中国的农业和农产品根本谈不上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也难以对付外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加速涌入的大潮。目前,农业地区普通农民的年人均收入不足80美元,即大约650元人民币,生活艰难。“入世”意味着要履行《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美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大量涌入我国市场,农民的收入还将继续下降,大量农村土地可能被抛荒,农村人口将大量涌入城市,成为城市的边缘人口。
中国入世,是中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入世的中国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树立大市场、大重组、大规模、大发展、大利润的观念,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达到资本的迅速扩张,强化管理,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一词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已发展融合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个人的理财行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税收筹划已走出了“禁区”,大有“星火燎原”之势。可以肯定,中国加入WTO后,税收筹划将有更大的发展机遇。但从目前看,我国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用什么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合法有效?研究税收筹划的方法必须从税收筹划本身具备的特点入手,即把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筹划性、有效性,以依法纳税为前提,根据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事先计划和安排,取得有效的节税经济利益。
一、图文法。根据企业的业务流程,编制业务流程图,分析确定在每一个环节所涉及的税种,按税种的基本法规、实施细则、税收规章对法律条文进行逻列,以经济总量的大小为基础,结合每一个税种的征收弹性,先大后小(税额大小)、先易后难(征收弹性),先实质后形式,确保适用政策准确,筹划效益高效的目的。此种方法比较适用于流转税的筹划。
例:一家铁塔生产安装企业,年生产安装总收入可达1000万,铁塔制作成本为500万,安装支出为200万,对其筹划如何进行?
首先编制业务流程图,然后按其程序分别找适用税收政策,根据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
步骤 |
工艺流程 |
涉及税种 |
适用的税收政策 |
税收筹划及应注意的问题 |
|
第一步 |
合同签订 |
印花税 |
一、流转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信、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如果具备建筑安装主管部门施工资格证,并能准确的划分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的金额与建筑安装劳务的金额,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存在不同的应税项目时,如果未区分金额,从高适用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九条规定 :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及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白纸条子开支的项目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
一、 一、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目的:合理区分增值税应税金额和营业税应税金额,降低企业 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3%,能将一部分收入征营业税其筹划效果是明显的 2、在签订合同时合理区分铁塔的销售金额和安装劳务的金额。 3、取得建安管理部门施工资格证。 4 、分别就合同的金额开具销售发票和建 安发票 5、在帐务处理上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生额 |
|
第二步 |
铁塔生产 |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及发票的接收 |
二、印花税的税收筹划。在签订合同时区别应税项目分别签订。 | |
|
第三步 |
铁塔安装 |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及发票的接收 |
三、 三、 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如果员工年人平工资24000元,平均到每一个月发放,平均每个月发放2000元,年人平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0元;如果每月发放1000元,其余作为半年和年终奖金,年人平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70元;最佳的发放方式为:平均每月发放1300元,其余作为季度奖分四次发放,每个季度2100元,年人平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60元。 2、转包工程在支付个人工程款时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附征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
第四步 |
验收结帐 |
增值税、营业税及发票的开据 |
四、 发票管理的应注意的问题 1、杜绝白纸条子; 2、按规定开具发票; |
二、综合平衡法。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的部分,以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方案为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案。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就本质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目的,前者是方法的问题。因此评价税收筹划方案的好坏,不应以缴纳税收的高低作为标准,否则,税虽然少缴了,但企业的总体效益也下降了。例如对公司经理以纳税的起征点为依据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要求他每个月的报酬不超过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标准800元,虽然不用缴税,这种方案却不能让人接受。税收筹划应该是多个纳税方案的优化组合,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以营销为基础,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综合平衡,选择最佳方案。
三、个案分析法。对于有的纳税事项税收筹划不影响企业的运作模式,只是调整会计核算的先后与入帐的形式,一般采用个案分析,即一事一筹划。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空调价值如果没有纳入房产工程决算,可以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此只须在进行工程决算时,分别办理结算就可以达到目的。
四、费用总量法。任何一项税收筹划都不是孤立的,都要置于企业的企业策划和财务管理之中,将筹划费用和税收成本纳入总费用,总体测算,在经营规模一定的情况下,选择最佳方案,扩大利润空间,真正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如一家企业 税收筹划费用3万元,而取得的税收筹划收益只有2万元,这显然不合算;又如一家企业对外转让一批固定资产,其原值为51万元,已提取折旧10万元,清理费用为1万元,市场重置价值为52万元,如果按52万元转让,可以取得固定资产清理收益7.712万元,经过税收筹划,定价为51万元,虽然多了0.5万元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转让固定资产时,转让价格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时,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取得固定资产清理收益8.5元。
五、货币时间价值法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货币经过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后所增加的价值,也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例如,企业从银行贷款,要定期按一定的利率付给银行贷款利息,这是因为企业占用了银行的资源,为此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最明显的体现。在经济决策过程中,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才能使决策更科学。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结合货币的时间价值来作出决策,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下面举一个例子说明税收政策法规及货币的时间价值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
甲企业是位于某经济特区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区的繁华地段拥有临街厂房一栋。目前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将公司的生产车间迁移到市区其他地方,留下厂房以待处理,原值为2000万元,已提取折旧1500万元,净值率为5%。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该厂房的重置价值为1000万元人民币。现在有一外商欲在该市投资设立一家大型购物中心,打算利用甲企业原有的厂房改造成购物中心。该购物中心(以下称为乙公司)的投资可行性研究表明:外方将投入600万美金(约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资期限15年。预计投产后第三年开始盈利,盈利前三年每年的税后利润为人民币800万元,以后10年每年的利润将稳定在1200万元左右。现在有三个方案可供甲公司选择:
1.以1000万元的公平市场价格将厂房转让给乙公司。
2.将厂房租给乙公司,每年租金100万元,15年后处理该厂房的税后净值为400万元。
3.甲企业以该厂房折合15%的股权投资入股,与外方共同投资乙公司。
在三种不同的方案中,甲厂需要缴纳的税收各不相同,企业的税后净收益也不相同(假设甲企业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为8%,该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分析如下:
第一种方案:首先,转让不动产需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甲企业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5%=50(万元),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0×7%+50×3%=5(万元)。其次,转让厂房的收入扣除相应的税金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笔收入需缴纳的所得税为{1000-(2000-1500)-50-5}×15%=66.75(万元),企业的现金流入现值为1000-50-5-66.75=878.25(万元)。
第二种方案:甲企业首先要就租金收入缴纳税款,应纳的税金为100×17.5%=17.5(万元),然后该租金收入扣除相应的税收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需就此缴纳的所得税为(100-17.5-40)×15%=6.375(万元),企业每年的税后租金净收入为100-17.5-6.375=76.125(万元),将15年的收入按年金折合成现值,为76.125×8.5595=651.5919(万元)(在利率为8%的情况下,15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为8.5595),将15年后处理厂房的400万元净收入折算成现值,为400×0.3152=126.08(万元)(在利率为8%的情况下,15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3152),合计约为777.6719万元。
第三种方案: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商业企业,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表一反映了乙企业在今后15年内的利润情况及甲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投资收益情况。甲企业的适用税率和乙企业相同,均为15%,因此甲企业不必就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折现率=〔(1200*10+800*3)*15%〕╱1000=5.15%,则其收益的现值800*2.7157*0.8602*15%+1200*7.6675*0.7781*15%=1354.22
从以上三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第三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大,第二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小。如果仅从净现值的多少来决定对决策的取舍,第三种方案无疑是最佳的。但是,考虑到风险因素,在第三种方案下,甲企业的投资收益的多少取决于乙企业的经营成果,因而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风险远远大于第一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如果乙企业在投资后的第三年不能进入盈利年度,或者每年的税前利润达不到预期的目标,则第三种方案的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会低于前两种方案。如果决策人不喜欢冒险,或者对乙企业的前景比较悲观,就会舍弃这种方案,选择风险较小,收益比较确定的前两种方案。在前两种方案中,第一种方案的交易一次完成,相对于第二种方案来说,风险较小,并且投资的收益要比第二种方案高。但是如果甲企业在收到现金后,不能投资于收益率高于8%的项目,那么,第一种投资方案的实际收益率就会有可能低于第二种方案。如果甲企业厂房升值的潜力很大,则第二种方案的净收益很可能会大于第一种方案。
实际上,这三种方案各有千秋。具体该选择哪一个方案,要看决策者的风险偏好、未来的投资机会等等诸多因素,并不能简单地评定孰优孰劣。投资者在决策之前,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仔细权衡,全盘考虑,才能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策。
以上几种方法,就税收筹划的需要均有所侧重,在运用中根据案例的实际,单独使用或同时运用,以便寻求最佳方案。
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其作用是相对的,不是所有税收问题通过税收筹划就能达到减少税收耗费、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一是税收筹划必须以特定的组织形式和核算形式为基础,要支付相当的筹划费用;二是在进行筹划过程中受筹划人员专业水平的限制和职业道德的影响,成功的概率可能也会打一定的折扣;三是税收筹划是在政策范围内开展的,由于政策时效和经营时期的不一致,有边际效应也有边际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说:“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目前对税收筹划、避税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在的概念都是学者们约定俗成的。一般认为,税收筹划的空间包括: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目前,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税收筹划不是一件容易和简单的事,它往往意味着风险。我认为,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大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二是进行税收筹划不要过分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因此, 在具体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同时,应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既然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他人套路。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没有固定的套路或模式,税收筹划的手段及形式也是多样
导入论坛 引用链接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