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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律咨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3 22:09:24 / 个人分类:律师说法

劳动法法律咨询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论坛

 


提问:我外资公司在武汉有一代理处,新劳动法规定不能存在代理处。所以要查封我们的代理处。那我们现在可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可以保护我代理处的权益?使现代理处损失降到最低?

答复: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分公司登记.申请营业执照.按照当地劳动法规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就可以了。

 

提问:我想问下劳动方面的问题。。。如  我在一家酒店打工8整年了 一直担任管理人员  现在发展到八家了规模很大

     我在我做的酒店房租到期已收回,老板一直没有给我按排工作{进五个月了},那时我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已到期, 现在老板肯定不给我安排工作了   又什么都没说,我想申诉拿回我应有的报酬。

答复:酒店因为房子到期被房东收回,也就是你们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基础不存在了.老板告诉你回家,应该是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了,这种情况法律规定要给你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满六个月按照给半个月补偿金).如果你的老板不支付,你可以要求支付另外50%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提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没有和公司签合同,但公司每月有帮我交综合保险,这个算是有合同的证明么?

答复:单位给你缴纳综合保险就能够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你还可以用工作服,考勤卡,名片,工作证,工资卡等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同事也可以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

 

提问:我们公司要破产了,目前公司欠我们两个月的工资没发,问一下,破产之后他会不会给我们发那两个月的工资?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复:你们可以向清算小组或者法院申请以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你们的工资。

 

提问:我是外地人,在上海某高校的饮食财务部做会计,做了2年多了,现在公司管理部门要减员,把我从财务部门调去食堂一线做切配工,只提前了几天告诉我,而且一点商量都没有,直接意思就是去的话,就去食堂经理那里报道,暑假期间在财务部做完,不去的话交接好工作,交出钥匙,离开。这个食堂的岗位根本不适合我,而且领导调人的理由就是我是劳务工,而其他是正式工,现在我要求他们给我经济赔偿,他们以是我自己要离开公司为由,说没有任何理由要给我赔偿,说我不服从领导分配。请问我现在怎么办?他们这么做,完全就是逼我走,还说如果我不去报道,就交一份自己离职的证明给他们。  赵律师,您说我该怎么办?就这样被他们欺负吗?劳务工也是劳动者啊!还有一点也就是我前几天咨询过的,公司不和我签合同,说劳务工签不了合同,但综合保险有交,您说这个可以证明劳动关系,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随意将我调动部门、岗位?我就没有一点办法必须得服从吗?

答复:调换工作岗位,一般需要证明职工在原工作岗位不称职,所以请你和单位据理力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问:我自98年10月至今连续在一国有企业干临时工,没签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礼拜天,公司没有给我们交任何保险,请帮助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答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提问:我是在辽宁营口一个外资企业连续工作十二年四个月,合同到8月31日到期,企业在7月31日时通知我们十几个连续工作十几年的员工不与我们签定合同了。而且没有任何补偿。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我们讨个说法?因为我们都是二十几岁到企业参加工作的,现在都四十岁了,平时一点错误都不敢犯,现在想不用就不用了。他们在钻《新劳动合同法》马上就要实施了的空子。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一:看是否能从工作十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维护你们的权益。

答复二:你们可要求单位跟你们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单位应当与你们签定。

 

提问:我于05年11月和安徽一家单位签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06年7月从河南理工大学毕业后就在该企业工作,一年试用期快满的时候,我觉的该单位不适合我的发展,于是在6月27号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7月27日我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单位人事科说,按公司的规定要交纳3000-5000元的违约金,才能拿走我的档案。 我与公司没有签定劳务合同,并且在签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并未说明违约的赔偿金额,公司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处理。 请律师给予指教,不胜感谢!

答复:如果劳动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你可以不要交违约金,如果单位不给档案,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仲裁。

 

提问:我是名国企职工,为了更好发展,在未告知企业的情况下,参加了今年高考并考取,企业同意我停薪留职,但要我自己交纳养老保险金等费用,请问这是否合理,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解释的?

答复:已经很合理了

 

提问:我从04年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我现在的合同是个3年期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07年2月1日,到期为10年1月31日。

     我想请问的是,如果公司在10年合同到期的时候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支付我2。5个月工资的补偿,还是6个月的工资补偿金?

答复:如果到10年到期当然是支付你2。5个月的补偿了。

 

提问:现在签的合同(违约金=未服役月份*基本工资) 期限是三年的。如果我2008年以后违约的话,那违约金是不是还按照合同上的来赔偿?

答复:违约金仅限于培训服务期和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保护两个内容,其他形式的违约金是无效的。公司不能因为你提前解除合同让你缴纳违约金(除了给你培训签订服务期的违约金)。签订了也不用怕,反正是无效的。

 

提问:我是外来的打工的,我的一个朋友的孩子今年才16岁,因为不到法定年龄,正规的厂子不收,他就在朋友的介绍下在一家小作坊工作(无营业执照),因为机器漏电导致死亡,就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我想问下,我朋友该怎么走法律程序?厂方该赔偿多少钱?

答复:你们可以直接到劳动局去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按照工伤事故要求赔偿。

 

提问:新的劳动合同法何时生效?

答复:劳动合同法2008年元旦生效,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提问:我现工作在一家韩企,有一点不理解的是,我们每天8点上班,晚上7点下班,这已经违反了<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而且我们每天在公司的时间为11小时,一周在公司工作时间就是55小时,超过了合法制度,并且超过部分还不给我们支付加班费,以义务加班为由敷衍我们。周六出勤应该赋予150%工资,但是公司只是以交通费50元不了了事。

     更加无法理解的是这种公司制度已经持续了许多年,很多人有意见举报情况,劳动机关也没有理会。。。地方政府更是高高挂起,请律师告知如上情况 怎么解决?

答复:加班在日韩企业里面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日韩企业包括他们本国已经形成了加班的文化。但这种加班不能因为是经常性的发生而变得合法。很多劳动者到劳动局去反映,劳动局也会去调查,但是因为找不到证据,比如考勤卡等,往往是无果而终。劳动者如果想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最为有效的方法是先收集好加班的证据,除了考勤卡等记录,同事作证也是可以的。有了证据到劳动局去投诉,劳动局就能够有据可查,对违法单位加以处罚了。

     另外,劳动局如果不依法对用人单位给与出发,可以依据劳动法规对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他们行政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强制他们履行它们保护劳动者的法定职责。

 

提问:请问律师,如果工伤加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公司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中呢?谢谢!

答复:工伤保险待遇

一、概述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全额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配置辅助器具、康复性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待遇等。


    通常情况下,工伤职工各项补助待遇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逐年领取至退休。


二、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包括


(1)全额报销医药费。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辅助器具。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医疗、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三、1至4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湖北省对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作出了专门规定。


四、5、6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五、7到10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条件:1是生前*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是年纪男大于60女大于55或小于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     符合供养条件的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子女年满18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当时的条件核定。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要求定期领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的计发时间和计发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付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宜昌是50个月,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不满30周岁的,每减少一岁增发1个月的工亡补助金,最高不超过10个月。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提问:什么部门才有权利拆除违章建筑物?

答复: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当事人(建筑物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问:请问律师一下,幼儿教师的劳动争议应该遵循哪个法。受劳动法保护吗?

答复:幼儿园如果是私营的,老师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保护。

     幼儿园如果是事业单位,老师是事业编制,劳动关系按照国家事业编制人员的规定处理,如果有争议可以提起人事仲裁。

 

提问:律师您好:我父亲是个工程承包商,在他承包的项目的工地上,在作业时从楼上摔落,请问能不能,哪个部门能负责此事故的责任?

答复:工程承包商是老板也是他所拥有企业的一名员工,按照国家法律应当缴纳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这样受伤后才能享受国家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给自己缴纳保险,只能由自己的企业承担责任。

 

     提问:公司司机某甲中午吃饭时多喝了几杯啤酒,下午上班时某甲醉醺醺地开着货车去运货,路上出现交通事故,某甲因酒后架车被认定全责。某甲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复:某甲不能认定为工伤。因《实施办法》规定工伤排除的情形之一,就是醉酒导致伤亡的。除此之外,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还包括: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提问: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主要的区别。如果我现在和公司产生劳务纠纷,具体使用那套文件。
      2、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前签定的合同是否使用与《劳动合同法》 ?
      3、在《劳动法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具体是怎么讲的?应该怎么理解?
      4、我是今年2月和一家国企签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合同期限是5年,要是提前解除合同的话,每年要付给公司5000的违约金。但是我在公司并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培训。这个合同期限和违约金合法吗?如果我在08年一月之后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答复: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主要的区别。如果我现在和公司产生劳务纠纷,具体使用那套文件。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

      在2008年元旦,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是不能用来解决劳动争议的。


      2、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前签定的合同是否使用与《劳动合同法》 ?

       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因为人们不能用以后的还没有制定的法律来约束现在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定是不能用来解决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但是以前签订的合同当中约定和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冲突的要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加以改变。


      3、在《劳动法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具体是怎么讲的?应该怎么理解?

      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和培训费服务期这两方面可以设定违约金,其余任何情况不得约定违约金。但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4、我是今年2月和一家国企签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合同期限是5年,要是提前解除合同的话,每年要付给公司5000的违约金。但是我在公司并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培训。这个合同期限和违约金合法吗?如果我在08年一月之后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公司和你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上面设定5000原违约金是违法的。在没有和你签订培训服务期合同的情况下,你不用去担心这个规定。不会对你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提问:2、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前签定的合同是否使用与《劳动合同法》 ?

     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因为人们不能用以后的还没有制定的法律来约束现在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定是不能用来解决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但是以前签订的合同当中约定和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冲突的要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加以改变。

A、按赵律师的说法,08.1.1前签的合同中,有关于未满约定的服务期(没有培训条款)而离职的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条款,在08.1.1后,就无效了。到了1.1后,离职就不需要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了,对吗?这难道不是溯及既往的表现吗?

4、我是今年2月和一家国企签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合同期限是5年,要是提前解除合同的话,每年要付给公司5000的违约金。但是我在公司并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培训。这个合同期限和违约金合法吗?如果我在08年一月之后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公司和你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上面设定5000原违约金是违法的。在没有和你签订培训服务期合同的情况下,你不用去担心这个规定。不会对你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B、5000违约金是违法的,是指的哪个法?劳动合同法吗?如果是,不又在溯及既往了吗?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C、请问赵律师,97条所说的继续履行,是指履行什么?谢谢!

答复:2、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前签定的合同是否使用与《劳动合同法》?

     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因为人们不能用以后的还没有制定的法律来约束现在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定是不能用来解决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但是以前签订的合同当中约定和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冲突的要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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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赵律师的说法,08.1.1前签的合同中,有关于未满约定的服务期(没有培训条款)而离职的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条款,在08.1.1后,就无效了。到了1.1后,离职就不需要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了,对吗?这难道不是溯及既往的表现吗?

  律师回答:有关于“未满约定的服务期(没有培训条款)而离职的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条款”现在也是无效的,有关法律解释和地方性规定已经对因培训产生的服务期有详细的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才无效。你现在离职也不用交违约金


 4、我是今年2月和一家国企签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了合同期限是5年,要是提前解除合同的话,每年要付给公司5000的违约金。但是我在公司并没有参加过公司的培训。这个合同期限和违约金合法吗?如果我在08年一月之后提出解除合同,是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公司和你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上面设定5000原违约金是违法的。在没有和你签订培训服务期合同的情况下,你不用去担心这个规定。不会对你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B、5000违约金是违法的,是指的哪个法?劳动合同法吗?如果是,不又在溯及既往了吗?

  律师回答:我在上海,所以以上海的地方性规定给你参考.你可以看看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法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从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 服务期是怎样产生的,显然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而条例明确限定只有两项内容可以设定违约金.用人单位是不能对合同期设定违约金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C、请问,97条所说的继续履行,是指履行什么?谢谢!

    律师回答:履行的是劳动合同.

  简单说明:劳动法可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也可以指所有的劳动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部]地方人大等机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条例等.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我们国家已经有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很多规定都已经出现了,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独创.

 

提问:我们公司从去年开始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工资制度,今年5月的工资300多,7月210块,两个月都是加借发工资才有六百多,不加借发的工资就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了,(如果按薪酬制度核算工资太低,就向公司借,赚了的时候公司再扣回借发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还有就是明年按新劳动法,我如果提前一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年工龄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等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答复:企业的工资低于最低的法定工资,不合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予经济补偿,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除外。

 

提问一:我们公司的部门最近以增加员工专业水平为由,经常给员工培训,也就是自己的上司找了些专业资料弄成课件,给我们上上课.而且有时候是在下班时间培训的.

    如果自己毁约或者还没有签合同就走的话(我已在这里工作2多个月了) , 就要收培训费.请问这样收费是否合法?  收费标准可有法律依据?还有,如果我走的话,高温补贴应该怎么发?是发2个月的还是3个月的?甚至只有一个月?

(我在这里的工作时间:从6月10日~9月10日)

答复:为员工进行专业方面的培训是公司的义务。法律不会支持由员工承担公司内部的基本技能培训费用,对于这类培训设定违约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设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培训是指公司专门支付费用给员工参加的培训,比如出国深造,脱产学习等等。

     下面是上海市的高温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部分):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提问:从03年开始我就在一家公司上班,可最近我才知道,公司只从05年才给我们上了社会保险(在04年开始交的是农保,只交了一年),请问我现在能否要求公司补齐以前的社保款?急等,望能尽快答复

答复: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因为你现在才知道公司有一年的社保没有交纳,所以你应尽快要求公司交纳.

 

提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如何解释?例如:一职工己经工作了二十余年。他现在可以同企业续订三年合同。三年内企业因政策性关闭。那么2008年1月1日前的二十余年和2008年后的三年能否分别计算?

答复:针对企业关闭裁员破产等的补偿标准:

  08年以前各地一般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补偿,既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注:有些地方条例稍微有些差别.)

  08年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新旧的标准不同的地方在于,不满一年是按照半月计算还是按照一个月计算.总的来说是工作多少年按照多少个月来补偿,相差也就是半个月.

  但是对于未发加班费的赔偿金就相差很多,旧的标准是按照加班费的25%来赔偿,劳动合同法是按照50%-100%来补偿.举个例子,08年以前加班应发加班工资1000元,08年以后要,能得到250元赔偿金,而08年以后的加班工资如果是1000元,要赔偿金就能得到500-1000元的赔偿金.

 

提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那么:
  在某高校,两位教师,同为讲师,A是在编人员,B是聘用人员(无编制)。根据该校有关规定,A与B具有相同的工作量要求。同时,两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此时,A与B是否应该实施“同工同酬”?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等,同岗位(职称、行政级别)人员“岗位工资”是相同的;而“薪级工资”每年调整(晋升)一次,晋升条件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同上面的描述,如果A与B在讲师岗位上工作年限相同,且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那么,A与B的“薪级工资”是否应该相同?如果不按规定调整B“薪级工资”是否违反了“同工同酬”的规定?

  若合同条款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资有关规定)》文件精神,享受甲方(用人单位)同岗位(同职称、职务)最低档次工资。”是否意味着不能每年调整(晋升)一次“薪级工资”?

答复:这次劳动合同法明确强调同工同酬,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我国还存在很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各种用人单位都存在的。劳动者可以依据该规定向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去反映。

     要自己争取,不能等待用人单位主动改变。要实现同工同酬,不仅需要法律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劳动者自己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勇敢地提出来,要求用人单位给与解决。自己不去反映,不去争取,只是寄希望于其他力量帮助你们改变,这种方式是绝对不可取的。每个人都在为自己的利益奋斗,帮助别人也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的。要利用现有的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公平待遇。

 

提问:1.劳务派遣工明年能和正式工同工同酬吗?

      2.辽河油田是有着40多家下属二级单位的企业.每个单位都有劳务派遣工.今年辽河油田把我们单位的所有人(正式的和劳务派遣的)都调到了另外一个单位,劳务派遣的工资没什么改变,可是正式的却比原来开的工资少了不少.问这是否合理(或合法)?

      3.我是劳务派遣的.原来我干着一份工作,最近领导叫我干另一份很累的工作.我不愿干,因为有别的轻松的活.想调,又怕不同意.不干,又怕开除.该怎么办呢?

答复:现在的法律也规定同工同酬.你们可以要求增加工资.

     法律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必须要取得一致意见才可以.你可以不同意领导的调动岗位的安排.公司不能因为你不同意就开除你.如果公司因此开除你,你可以起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损失.

 

提问:我现在上海一家国企工作,试用期刚过10天,我原是2007-6-18日进公司的,三个月试用,按规定是这个月的18号转正,但我17号递交了转正申请一直都没消息,知道昨天突然跟我说,不打算给我转正,说是我这个部门要撤了,想让我走人,说完就来了2个人,说是让我跟他们交接,意思是让我交接完了就走人,我想问一下,这应该怎么办呢,我让人事的写辞退愿意和用于交接的书面东西,他不愿意,让他拿当初进公司填的入职表格也不肯,还说口头不行啊,我想讨个做法,应该怎么做呢?谢谢!

答复:你已经成为正式员工了。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有待于证实。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至少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提问:我在一家电子厂做组长。由于,我想去当兵,必须马上辞职。单位不让,我就向公司请假,然后,就不来了,但是我还想把我上个月的工资那到,不知道经理从那里的到消息说我不来了,就给我说,如果我不来了,她就叫公司不给我发工资。请问,我还能不能拿到这笔工资?

     公司采用的是计件的工资形式。但是,在晚上和周末加班的时候,没有按照劳动法的,150%和200%的工资标准结算,请问怎么才能讨回公道?

答复:1、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否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赔偿。

      2、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3、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但需要证据。

      4、可以提请劳动仲裁保护你的权利。
 


提问:我想问下同工同酬怎么解释的??


    跟我一样是新员工,他有补充公积金,而到我这里后面的就没了,是否新合同法出来我们也可以享受到这个??补充公积金是否可以算在里面吗??

答复:劳动法里面已经明确规定同工同酬了,不用等到劳动合同法生效你就可以向公司要求.

 

提问:企业内部动辙以经济赔偿的名义对员工进行惩罚是否合法?

答复:首先,对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要有法律依据,公司合法的规章规定.

 其次,要求员工赔偿要确定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公司规章或法律的事实.

    再次,公司的确因为员工的行为受到损失.

    最后,很多情况下即使有损失也不能要求员工赔偿.公司对自己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不能转嫁到员工头上.

 

提问:我和单位签定的是5年合同,现在已经满了2年,但是我现在想换个地方发展,如果我现在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能否一个月后就能辞职了(一个月后应该还没到08年),原有的劳动法中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还有就是前年单位派遣去学习和考取了职业资格证,但是当时是我自己出的钱,回来以后按找5年的标准报销,现在已经报销了2年,但是单位把我的毕业证的资格证扣押下来了.我如果把报销的钱退回单位,是否就能取回我的证书?

    还有一点忘记了,合同上并没有写明违约金,我是不是就不用交违约金?如果我递交辞职报告上去,领导不签字怎么办?

答复:劳动合同上面虽然没有写违约金,但是公司仍然有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辞职报告递交上去,一般只要满足提前三十天的规定,到三十天就生效了.领导不签字,劳动关系也解除了.

 

提问:违约金包含哪些?有没有标准,万一领导漫天说价怎么办?还有我的证件在领导手里,能不能要回来?还有,请问一下,我同事是没签合同的,是不是可以随时走???

答复:国家早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压劳动者的毕业证等证件。你可以要求公司把证件还给你。但是你要收集好公司确实扣押你证件的证据,以免公司说没有拿你的证件就麻烦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公司离职。但是要办理好交接手续,以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导致纠纷发生。

 

提问:我所在的企业破产了!请问!企业还给我们职工安置或赔偿吗!如果赔偿!有身摸说法啊

答复:企业破产一定要给员工补偿的。一般是工作多少年给多少个月工资。月工资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企业不给,你们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提出财产保全,即扣押企业财产,以免企业将剩余财产提前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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