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注意:上述中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1.“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2.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况应征收增值税:
(1)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联系和区别:
共同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
不同点: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两者难以分开核算;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可以分开进行核算。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3)电信句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
(4)融资租赁劳务;
(5)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的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西欧啊,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常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我国采取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单计税的办法,而不采取税款抵扣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呐喊岁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但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2006年,国家税务总句印发《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到达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到达180万元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基本税率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增值税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的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不交纳增值税)。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国家陆续对一些货物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如农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
(三)增值税零税率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前面所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主要有: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糖;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商品,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铂金等。
(四)增值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一些特殊货物,如建筑用的砂、土、石料等,因其进项税不易确认和计量,可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除适用13%的低税率外,也可按6%的征收率直接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办法规定,除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的增收率为6%。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两者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增值税销售额 * 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销售额概念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由于销项税额属于价外税,所以增值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若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未丛冢收取额外费用。
随同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特别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