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论民生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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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7-06 09:56:00
“税收
发展民生”是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三者的关系为“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如我之前在博客中写到的那样,税收与民生自古以来都是休戚相关的,但真正把关注“民生”上升到同“税收”“发展”一样的高度,我想这应当还是第一次。
在《税务研究》2008年第6期,我看到了多篇以民生和税收的关系为主题的文章,其中有一篇叫做《论民生税收》(作者:张馨),文章对计划经济型“筹资税收”、转轨型“筹资税收”和市场型“民生税收”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构建市场型“民生税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原谅我的孤陋寡闻,“民生税收”这一概念我还是第一次接触,因为文中没有对什么是民生税收给出明确的定义,所以特意在Google和百度上搜索了一番,可惜均未找到。
从文中中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筹资税收”与“民生税收”的划分标准主要的是税收工作的基本目标和首要任务。筹集建设资金是我国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税收的主要任务,在这段时间内(主要是计划经济时期和随后的转轨的时期)我们的税收模式就是典型的筹资税收,即税收的理念、税制的设计、征纳运作、增收机理和税收规模等都是围绕着税收最大化这一目标,而政府的执政方式、政绩标准、筹资规划、财力使用、投资安排也都不依托和受制于税收最大化约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筹资税收的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同时年年超额完成的税收任务,客观上要求人民群众共同分享超收所带来的利益,当然这还涉及到财政资金的分配问题。与筹资税收最大的不同在于,民生税收把民众的生计放在了第一位,把对社会成员利益的关注,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当作自己的主要职责,它所强调的不仅是税收与政府工作模式的相配合,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税收的能动作用,从财力角度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从而对改革的突破性进展、对社会的全面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按照作者的观点,民生税收是市场型税收“民生”本性的体现,是政府工作转型的要求,是我国财政公共化的具体表现。要想实现从筹资税收到民生税收的转变,就必须否定政绩化税收,真正落实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的理念。
在现今的财政体制下,税收依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此大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分配财政资金,真正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如何完善税收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从而更好的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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