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任职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杂志社 版权声明:本博客内容版权归博主陈双专所有,转载请联系csz75@sina.com

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报销、扣除和抵税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9 10:11:39 / 个人分类:财税要闻

填开付款方全称发票将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财务报销

陈双专

    为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2008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建立查询系统,倡导维权辨伪;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文件特别强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TAG: 发票 抵扣 税前扣除 填开 付款方 全称 报销 纳税信用

卓越财务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卓越财务   /   2008-08-16 17:04:47
及时雨啊,我正需要这些只是呢!谢谢陈老师!
IT从业人全视野 引用 删除 光耀   /   2008-07-29 1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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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双专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就职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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