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任职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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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党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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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02 09:49:00
本博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5月30日发出《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
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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