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的涵义与特征之新论
[本文已发表在《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
孟祥东1
( 1渤海大学会计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业性;法律规范性;客观公正性;综合全面性;目的性;执业中立性
【正
一、法务会计涵义之新解
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会计领域。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也日益复杂化,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更为复杂。与此同时,经济纠纷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手段也更为高明;法庭及仲裁机构受理的经济案件日益增多,更加复杂,与此相适应的经营审查所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经营审查相关的业务量也成倍地增加,对审查技巧的要求更高。法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客观、公正地对经济案件作出裁决,要求会计专家来协助他们对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这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在西方称之为“法务会计”,也称为“审计会计”,是会计、审计和审查技术的综合。它主要是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提供会计分析,这种分析是法庭对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行为作出最终裁决的重要依据。正是由于法务会计通常与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事项的审查相关,所以,典型的法务会计工作就是对公司职员的经济舞弊行为进行审查,为揭露舞弊行为提供客观的、专业性的会计分析证据。
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限制,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只是在近几年才被单独提出来。因此,目前关于法务会计的文献相对来说还比较少,且对其的理解也正处于“百家争鸣”的探讨阶段,从已有的文献资料中归纳出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合伙人乔奈顿·鲁汶在解释法务会计定义时,这样说:根据字典,“法务”一词的解释是:运用法律的事务。因此,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该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2、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作出了更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网页大字典》中对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某些法律问题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情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关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
4、戴德明教授却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职业行为进而优化会计规范体系这一方面,对法务会计作出了更为独特的解释: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当司法会计的目的是为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时,司法会计就可称为法务会计。
5、盖地教授则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给法务会计进行定义: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它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会计;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
6、李若山教授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文中,又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的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
由此可见,对法务会计的不同理解产生出对法务会计不同的定义。而定义仅是对事物的本质特征和概念的内涵、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并没有对事物的本身进行剖析。我们对新生事物的研究应该抓住新生事物“质”的规律性,透过现象揭示新生事物的本质,剖析它的内涵,从而使它与同类或相似的事物区分开来。因此,对法务会计涵义的探讨与研究,既是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工作的基础,也是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工作的航标,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显而易见。
基于对法务会计各家理论观点的涉猎与研究,在融合实践需要和经验的同时,笔者对法务会计的涵义作出表述如下: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为标准,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诉讼的会计证据实施收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收集的证据、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其中,“特定主体”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法学等知识的专业人员,也称法务会计人员或法务会计师,他是以会计知识为基础,以审计工作方法为依托,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知识为手段进行法务会计工作的专门人才。据此可知,法务会计学就是指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法务会计为研究对象、以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交叉学科。
二、法务会计特征之新论
(一)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法务会计人员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性的中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从其产生时起就具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专业资格认定。从专业服务领域来看,主要是在经济行为的运行过程中,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反映的事件,而这些事件又因一些原因产生了会计纠纷;或者在司法诉讼程序中,需要对诉讼当事人提供会计证据的诉讼支持的这一类会计事件,以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会计事项。这不是一般的会计业务和会计处理事务,也不是一般的法律事务。从专业资格认定方面来看,法务会计所提供的这种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会计基本知识和法律基本知识,而且应当具备特定专业技能和职业技巧,是一种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专业服务工作。同时,为保证法庭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公正性、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审查人员自身素质、执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的要求也自然会更上一层楼。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务会计工作中要施以独立的调查、分析和取证,即恪守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严密推理,作出谨慎的职业判断,并提出报告、发表专业意见。因此,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制度要比照一般的会计和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认定制度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可见,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二)法务会计具有法律规范性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基本原理同法学基本理念相融合的新兴专业领域,除了须遵守会计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必备的要求外,法务会计人员在其执行法务会计的专业服务中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非常强,对法学知识、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结果判断上具有相当的专业法律要求。如在涉及会计纠纷的经济事务中,对会计证据的确立和判断;在司法诉讼程序中,提供会计业务的证据事项;对会计事件进行司法鉴定等,都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既定的法律程序实施,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出法定权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应具有在这一领域中作为专业律师的法律程度的要求。
(三)法务会计具有客观公正性
客观公正性既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品德的要求,也是法务会计人员行为过程的基本特点的表现。依据客观性的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定和结论意见的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并且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志,不以主观好恶或带有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个人偏见而影响甚至改变其分析、判断和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公正,正确对待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不以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为条件(或代价)而使另一方受益。在法务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为法庭和当事人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或鉴定结论,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否则,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务会计具有综合全面性
法务会计综合全面性的特点是由其本身涉及内容的多样性和牵涉层面的广泛性而决定的。法务会计是全面吸收了会计学的基本原理、法学原理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以及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诸如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还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这样才可以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然后再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寻根究底,找出问题的根源;除此以外,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这样,法务会计人员才能利用自己的发现在法庭上配合律师进行诉讼支持工作。
(五)法务会计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向法庭出具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诉讼证据支持,以及对涉案会计事项作出专业判断。一般说来,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工作报告,这一报告是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的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它是法庭做出判决,以之采信的重要依据。可见,法务会计不是一般的会计处理和会计事务的工作,它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并且是在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状态下实施的。
(六)法务会计具有执业中立性
在法务会计工作进行中,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当独立的进行调查、鉴定、咨询、取证等活动,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同时,在法庭诉讼中,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盖地、张敬风: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5).
[2] 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3] 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 岳泽军、董淑兰:《法务会计学》[M],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
[5] 杨卉:论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W],中国会计网(www.canet.com.cn),2006(11).
[6] 裴丽:法务会计概念与功能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
[7] 陈矜:《法务会计研究》[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导入论坛 引用链接 收藏 分享给好友 推荐到圈子 管理 举报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