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及途径
孟祥东1
( 1渤海大学会计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
【关键词】:法务会计;法务会计人才;人才培养;后续教育
【正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制国家,面对法制化社会所带来的挑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类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在我国大量出现,而且,除了司法机构以外,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需要专业化的法务会计代理,对法庭做出的判决进行判断和申诉,由此导致实际当中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既精通法律又熟知会计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必须拓宽渠道、明确目标,大批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以信息和知识为主体的产业——知识产业(亦称第四产业)更加引人注目,而教育作为知识产业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将突显其重要性,那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即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及职业培训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了。
法务会计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活动的复杂化而产生的一门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它需要具备高层次业务素质的专门人才。因此,法务会计教育是要培养既熟练掌握法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备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这里的“专业人才”并非“专门人才”,“专业”也并非仅指法务会计,而是一专多能、一才多长,因此,它与“通用型”并不矛盾。
我们进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首先要抓住法务会计人才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取决于法务会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法务会计人员所从事的是以会计知识为基础,以审计的工作方法为依托,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以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的知识为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和相关服务的工作。所以,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是培养出能够掌握会计知识和法学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的程序,并能独立的进行诉讼和专家证人服务的专业人才。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途径
随着法务会计应用领域越来越广和法务会计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务会计人才也将成为21世纪急需的人才。因为法务会计人员是掌握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其处理的法务会计业务只是会计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范围的业务,不是针对一个会计主体的所有的经济业务,所以,就目前对专业法务会计人员的迫切需求状况而言,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可以暂时在会计或法律专业下增设一个“法务会计”的研究方向,以满足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如此说来,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可以有:
(一)具备条件的高校增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
法务会计是一个极具发展前景的会计新领域,这一领域将需要大量的执业者进入。可是目前,我国专门化的法务会计人才非常奇缺。在高校专业设置中,法务会计本科专业尚属空白。另一方面,由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是关系到法务会计行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培养、造就胜任法务会计工作的法务会计人才,乃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百年大计。因此,在具备条件的高校增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势在必行。
对于法务会计四年制本科专业来说,在教学计划安排上,应突出法学、会计学和专业实践。具体而言,第一学年应重点开设法学、会计学及相关的基础理论课程。如经济学、法学基础、基础会计等课程,为学生奠定较为宽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第二至第三学年重点开设专项法律知识和会计专业知识课程,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诉讼法、刑法、商法、保险法等法律课程,以及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司法会计、保险赔偿与预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基金会计、银行会计、网络会计、审计等专业会计课程,对学生进行执业基础和技能的培养。第四学年实施岗位实践实习,强化专业技能,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转换,培养学生的涉外能力、人际交往与协调能力、观察和分析能力,为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能力基础。由于法务会计对从业者的实践能力要求较高,所以,教学计划中应安排较充分的时间进行专业实践,包括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中,校内实践主要是模拟教学和案例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模拟教学资料、案例教学资料应当取自于社会实践,并且模拟教学最好是开发高质量的模拟教学软件,进行网络模拟,直观、方便、快捷。校内模拟可分为阶段模拟、专项模拟、综合模拟、典型案例分析几个部分,使学生所学知识与专业实务较好地融合,培养学生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兴趣与技能,为校外实践奠定基础。而校外实践最好通过实习基地来完成。这需要教学单位为学生联系好实习场所、实习单位,建立起稳定的实习基地,如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等单位。并聘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务会计工作者担任实践教学教师。大学第四年,有必要组织学生到基地进行一年的岗位实践,使学生熟悉业务,积累法律及会计实践知识,为从业打下坚实的专业技术基础。这样,经过四年科学、专业、系统、正规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后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
(二)通过双学历、双学位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从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两方面入手,既解决目前急需,又从长远考虑。首先,我国高等院校的会计专业培养出来的会计专业人才,在会计专业的知识、技能等方面均比较强,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方面还是比较短缺的,所以,高等院校的有关部门可以针对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适当调整一下会计专业的教育目标,除了要开设会计院校都开设的经济法、税法等课程外,还应增设一些与会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如票据法、证券法等,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鼓励会计学、财务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或在毕业后直接攻读法学双学位;而对于尚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鼓励学生自学法学专业相关课程,通过参加法学专业的自学考试的方式取得法学学位,实现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合。其次,在继续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高校会计学硕士方向中可以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向。会计学的法务会计硕士招生对象可以是会计、财务管理本科毕业生,也可以招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培养计划中,可根据生源不同,设置两套方案:一套是针对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生源,在提高会计、财务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同时,注重加大法学知识、法律实践的强化;一套是针对法学专业生源,注重强化会计、财务知识,同时增强法律实践,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与会计知识的融合,具有法律与会计实践能力,为法务会计培养更高层次的人才。
(三)对一些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财务和法律方面知识的综合培养
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已经通过国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等各种专业从业资格考试,这些人员对相应的专业知识如会计方面、审计方面、法律方面、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都有所掌握与研究,部分甚至达到精通的程度。如果对这些从业人员进行除已掌握的专业知识外的其他相关知识的补充培训,例如,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律师进行正规的财务课程学习等,如此这般,上述从业人员即可做到触类旁通,实现专业互补,综合掌握财务和法律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术,并可在现实业务中很快加以综合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法务会计对这些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并且可以满足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人员的紧迫需求。尽管他们还不够正规,不可称其为真正的“法务会计师”,但就其知识结构和从业能力而言,在进行财务和法律方面知识的综合培养之后,应该能够胜任一般的法务会计工作。这样,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锻炼,还可以鼓励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和在职法律工作者参加法务会计师考试,取得法务会计资格证书,从事法务会计工作,实现行业门类的兼容和职业角色的转化。
(四)规范并强化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的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造就一支业务过硬、素质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队伍的有效途径。更何况在我国尚有大量的在职人员正在或将要从事、涉及法务会计这一领域的业务,他们主要分布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审计、纪检部门,那么,加强上述人员的后续教育则更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法规。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委托方、被审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随着我国会计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新会计准则的逐步颁布和实施,法务会计人员只有紧紧跟住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发展和变化,才能更好地完成委托业务。二是审计方面的知识。包括国家颁布的审计方面的准则、审计技术和方法等。三是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合同法、诉讼法等。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的日益发展,各项法律、法规正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涌现,法务会计人员若要提供及时、标准、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诉讼支持,必须不断充实自己所应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快速、准确、系统地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培养灵敏的信息感知能力和专业学习能力,惟有如此,才能胜任融专业性和时代性于一体的法务会计工作。
此外,国家还应出台配套政策,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进行及时、标准、权威的审核或考察,根据考核成绩评级订档,或者根据所培训的门类,为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的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及相关部门对后续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才能加强法务会计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才能培养出真正满足社会发展要求的合格的法务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 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 岳泽军、董淑兰:《法务会计学》[M],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
3 张颖萍:对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4(10).
4 秦颐、郭英立:试探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J],财会月刊,2006(2).
5 姚秀琦:亟待发展的法务会计高等教育[J],商场现代化,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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