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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6 11:08:02

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TAG: 个人所得税 税务 财政部 津贴 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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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志广

边志广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中国注册税务师,曾担任税务学校校长,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现任中国税网、财税教育网税务专家,清华大学财税总监高级研修班、中央财经大学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特聘教授,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特聘高级讲师,并在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税务顾问。具有深厚的财税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极具互动性的演讲才能,在全国各地财税培训中广受赞誉,被誉为“财税培训的演讲专家”、“纳税核算的实战专家”、“财税理论与实际操作完美结合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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