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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6 11:06:08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第055号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1日 状态:有效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 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TAG: 个人所得税 征管 税务 灾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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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志广

边志广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中国注册税务师,曾担任税务学校校长,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现任中国税网、财税教育网税务专家,清华大学财税总监高级研修班、中央财经大学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特聘教授,河北省企业家协会特聘高级讲师,并在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财务总监、税务顾问。具有深厚的财税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极具互动性的演讲才能,在全国各地财税培训中广受赞誉,被誉为“财税培训的演讲专家”、“纳税核算的实战专家”、“财税理论与实际操作完美结合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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