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集团的六大财务管理问题(五)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21 16:47:42

            中央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制度

1、中央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是领导职务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由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等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企业群体。

中央企业集团属于成立时间不久,都是先有儿子后有老子,但做大的速度很快的企业,这样的企业每天面临很多关于企业前途命运的决策,我们在面对这样的决策时,应该考虑那些因素?如何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同时在企业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企业监督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重大经营决策的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为此国务院国资委第13号令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国资委将依法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亮点在于治理结构的突破

当前的中国企业中,70%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有一些企业也会绕过总会计师称财务总监,多数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但在企业的“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中,排末位现象比较严重,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总会计师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筹资与投资、计划、企业战略管理为主,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涉足较少,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

而国际上则已经开始普遍重视会计师(CFO)的地位和作用(但目前对国内的总会计师与国外的CFO等同尚有争议),许多企业考核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总经理和CFO的考核上。

真正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并重新给总会计师定位的是正是国资委今年的第13号令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哪些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任免的相关程序,以及担任总会计师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业务条件;同时也明确了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监督、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以及相应的履职评估程序和方法;并明确列出了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权责明确。

3、重点在于财权的制衡

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权主要分为:人事权、财务权、业务权,其中财务权(财务管控权简称财权)是最重要的经营管控权,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财务控制。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障股东收益权为中心,规范董事会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以及经理层的经营权。在实行企业总经理负责制的情况下,财权如同其它经营权一样,集中在总经理手里,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控制,失败是不可避免。

因此严格有效的财务控制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地位和制衡关系,国资委的13号令《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标题强调的是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但从另一层面上实际强调的是对总经理的制衡,将财务管控权拿出来交给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共同行使,将经营层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会的单路支持系统,改造为双路支持系统,并对财权实施制衡。

企业的总会计师拥有了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企业财权的制衡,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4、焦点在于联签的安排

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安排了总会计师的联签权,这是新的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焦点所在。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务人员不得支出。

联签是一种双签双批的行为,双方的责权是平等的,关系是平行的(同时对上负责),任何单一方的签批都是无效的。大额资金的控制是企业财务控制的重要着眼点,对大额资金实施联签制度,保证了对它实现双重审核控制。

联签权利的享有,也保障了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和决策的真正参与权,同时对于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经营决策程序等情形,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5、难点在于匹配的程度

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有着鲜明的优越性和时代性,符合当下中国企业总会计师的发展趋势,但是日常工作的实施执行上,仍然存在着一些方面的衔接和匹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贯彻《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环境尚不完善,在当前中国的社会大环境下,企业仍存在一些行政主导的残余,要实现财权的制衡,需要思想上充分的准备和制度上有效的支持,严格实行该《办法》中的细则,依然任重而道远。

2)与财权相关的人事权不匹配,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未完全赋予总会计师对财会人员的任用选拔权,只给予了模糊的权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总会计师的话语权,不利于其职责的顺利实现,易于形成一种“位重权轻”的局面。

3)对贯彻落实《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留有口子,规定中暗含企业的负责人只要将总会计师的责任担当起来,就可以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不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

4)现行的考评方法不匹配,先有的对企业领导班子包括总会计师的考评程序和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可能会增大总会计师工作的压力和难度。

6、关键在于总会计师的定位和到位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总会计师的重要性和权责范围,因此,总会计师该如何行动,成为问题成败的关键所在。

1)找准位:

新的管理办法的颁布,要求企业的总会计师从过于单一专注企业财务方面的陈旧行事模式中解脱出来,逐步开始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方式。而且除了财会方面的责任外,企业管理不当、企业决策失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等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总会计师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总会计师要明确管理趋势的变化和工作责任范围的深化,将自己的工作定位于更高的战略层面上来。

2)做到位:

企业的总会计师在坚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要加强与上下级以及企业外部的沟通,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利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得当的管理艺术,完美地履行号自己的职责。

7、趋势在于靠近萨班斯法

美国资本市场萨班斯法案的提出,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前所未有地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核心就是加强对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的控制,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和及时对各种缺陷进行修复。旨在恢复投资者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中,针对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有两条严格规定:共同宣誓保证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做出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有效的声明。

这些对于我国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国资委组建以来,陆续出台了包括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关于投资监督和风险管理的规定,足以显示出与国际惯例接轨,向萨班斯法案靠拢的趋势。因此,作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的总会计师,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形势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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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占华

蒋占华

现任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总会计师,兼任杭州中宇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98)独立董事。2007年中国十大MBA精英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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