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集团的六大财务管理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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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5-21 16:46:50
企业集团业绩评价
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开创性,没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可循,国资委2003年11月25日正式颁布,2004年1月l日起实施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是国资委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建立经营者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制度保证。
与现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和奖惩有关办法相比较,其考核思路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
根据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约束和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把考核结果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报酬相挂钩,逐步试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如果负责人完成指标,可以拿到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目标完成不了,要根据具体情况扣减或者延期薪酬,甚至对其不再任命、续聘。绩效要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最高不超过基薪的3倍。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者离任的下一年才能领取。
经营业绩考核旨在考核当期经营业绩,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为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把出资人关心的目标和企业运行本身能的特性结合起来,国资委分别设置了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主要涉及出资人关心的指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利润指标,这是考核企业资产经营的回报情况,属于效果指标。由于每个企业不同的资产状况,要根据资产大小、行业特点等每年确定一次,国资委每年和监管企业签订经营责任书;二是净资产收益率,这是效率指标;三是主营业务增长率指标;四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前两个是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后两个是任期考核指标。
这套业绩考核办法在实际运作上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经营者的不同角色:出资人只要求满意的回报率而不会干预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经营者也无需在经营活动中全然听命于出资人。这套考核模式将利于中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早日建立和完善,为使企业能按照市场发展的趋势进行自主经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国企按照规范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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