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拥有自己的私人医生、律师,已被成功的企业家所选择。为这样的群体提供税务服务,需要的是高度的专业化,而保密、人格、人脉、安全是这些社会精英所最为关注的。凭借在税务机关十二年的工作经历及十五年的税务中介的工作经验,我自认为比较适合这个角色,因而有了我的税务工作室。 本博客内所有文章均为郭伟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与郭伟税务工作室http://www.guoweitax.cn联系。........................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的临界点分析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04 08:16:14 / 个人分类:税眼看事

查看( 44 ) / 评论( 5 )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临界点的问题,在新税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不久即被人们发现,已经不是新闻了,但可能还并不是每个企业都知道这个“技巧”,再翻出来与大家分享一下吧。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一做法虽然找到多方面的反对与责难,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确实不好管,不仅中国不好管,也是个国际性的难题。新规定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

总体分析:  
   比例与打折两方面的限制都值得关注,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似乎在所难免。无论是从其范围的确定还是其计算基数的明白,总是争议不断,全国范围来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实,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非常重要,往往发挥关键的作用。然而,在既有环境下,还有一个纳税调整临界点的问题,可以关注下。

具体说明: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M,2008年业务招待费= 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且≤M×5‰,只有在Y×60% = M×5‰的情况下,即Y=M×5‰÷60%,也就是Y=M×8.33的时候,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3‰的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程度的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M= 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同时考虑60%“打折”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 60% =83万元的话,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会最小。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大于计划的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60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100-50=50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50×25%=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而付出了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小于计划的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24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16×25%=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而付出了44万元的代价。

TAG:

swt0707的个人空间 swt0707 发布于2008-07-04 08:57:13
您的的本篇日志已经被推荐到了友商社区首页精彩日志。期待您更多优秀文章。
深蓝001的个人空间 深蓝001 发布于2008-07-04 09:52:30
郭先生的分析很细致,但我还有点不同的意见。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实际支出的60%与营业收入0.5%的低者。郭先生的意思是:既然是取低者,那么两者相等时,应该是个最佳点。
我认为:郭先生着重考虑了,尽量利用营业收入0.5%部分,但是,请想一下,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至少会有40%的调增,又何必在乎它是不是在营业收入0.5%的内外呢?业务招待费。如果在营业收入0.5%内(也就是小于销售额的8.33‰),那么只要调40%,如果在外(也就是大于销售额的8.33‰),那么调整数就会超过40%。销售额的8.33‰只不过是,业务招待费加大调增数额的一个点,在这个点的上下都是要调增的。
临界点应该是调与不调的点,既然都要调,就不是临界点了,应该是一个加大控制的点。
在点后可以控制,为什么不在点前也进行控制呢?
所以,我认为,作为企业,要想在业务招待费上节税,就要尽量减少业务执行费项目上的支出,在销售额的8.33‰前,要控制,在销售额的8.33‰后,更要控制。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只要别的项目的扣除额没有达到扣除标准,招待费(注意,是招待费,不是业务招待费,在税审时,天知道你是用于业务,还是非业务招待)尽可能的走别的项目,“办公费“、”福利费支出”等等,在有关项目的扣除标准用完之后,再进计入业务招待费。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在业务招待费上节税。
郭先生在论坛发的帖子都有很强的指导性,这是我们有目共睹的。我这里只想提出我的想法,也许我还没有站到郭先生的高度,对税法的理解也没到郭先生的深度。请不吝赐教。
swt0707的个人空间 swt0707 发布于2008-07-04 13:23:26
深蓝,好样的。
郭伟的BLOG 郭伟 发布于2008-07-04 16:07:36
很高兴,大家终于互动起来了
很高兴,大家终于互动起来了,互联网最重要的就是互动,在此开博更是希望大家能够相互提点。对于你的观点(“要想在业务招待费上节税,就要尽量减少业务执行费项目上的支出”),我非常赞同!不知道你是否度过我的另一篇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博文-----《注意: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就是提出这个观点!

对于节税,可谓是千个师傅千个法,条条大道通罗马,改革开放初期,有人片面渲染“白猫黑猫论”,现在或许已经不行了,必须得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节税才是真正可取的!

无论如何,非常感谢各位的关注,也希望继续关注!
深蓝001的个人空间 深蓝001 发布于2008-07-04 22:02:35
大师,不愧是大师,有容乃大。希望有机会多向郭先生请教!!
我来说两句

(可选)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