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过是人类谋幸福的工具之一——答事不挂心君(200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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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这是纯粹的讨论,如果言语过激,我诚恳地接受批评。]
很感谢事不挂心君对我的贴子《法律的困难还是
CPA的困难》的应答。不过,看了他的回帖,我不得不说:他没有抓住我在该帖的思想,他的观点反倒是我在《法》帖中所表达的观点的“观念上的敌人”。
事不挂心君在列举了证券法、公司法、
注册会计师法的一系列规定后,得出了一个结论“从理、从法去看,行业的根本问题明了至极。可就是准则的制定者们在闭门造车,在讳言自身的责任。”
事不挂心君的逻辑是:法律既然都是这样规定的,所以“明了至极”;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准则的制定者还在法律之外谈责任,就有些讳言自身的责任。我以为,事不挂心君在这里看问题的境界(站的高度)是有些问题的:第一,他把现实的安排看成是正确的安排或者理想的安排。第二,他把法律树为标杆,认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所以一切就完全明了。这与我在《法》贴中的讨论角度是不一样的。CPA认为自己不能对结果承担责任,不是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认为这种规定不符合审计本身的规律。他们所抱怨的就是现实的安排,而不是其他。而且,他们挑战的也就是事不挂心君作为标杆的现行法律。我在《法》贴中的观点也正是立足于这样的层面的:虽然我没有站在CPA的抱怨一边。在我看来,法律太过“傲慢”,CPA太过“执着”,它们需要通过双向的努力寻找新的平衡点。当然,反思的结果也可能是现行的制度安排就是合理的。但这毕竟是反思后寻求的平衡,大家乐于接受。
法律只要是社会性的,它就只是我们谋取幸福的工具之一,与审计作为谋取幸福的工具没有什么两样。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虽然常常高高在上,但那些于人类福利不利的法律,我们是有抛弃的主动权的。如果法律确实没有反映审计的规律,加大了审计的责任,它就需要依据审计的规律作出改变:这是人类幸福的基本要求,也是统治者维护秩序的准则(如果统治者的理想是长命万岁)。倘使法律规定“吃饭者当死”,按事不挂心君的逻辑,我们就应该引颈就颅,不能反抗:因为法律的规定明了至极。
准则制定与法律的分歧,事不挂心君将其理解为制定者的水平有限,他们是在闭门造车。从现实来看,法律还在按“结果真实”发生作用,准则的审计责任界定就应该因应法律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看,事不挂心君的结论有那么一些道理。但从更广泛地角度看,事不挂心君的结论太过武断和片面。他应该看到审计自身存在规律,“过程的真实”说不定就反映了这种规律,或许因此它才成为CPA的现时理念。他还应该看到现代审计学在“结果真实”方面没有什么建树(根本就没有这种思考)。如果审计具有这些规律,或者它不具备这些规律,但理论还没有新的发现来替代(审计技术、方法),准则制定者就没有更好的选择。如果审计规律是对“过程真实”负责,他们就不能违背这个规律,而且就可以用这个规律向法律“示威”。如果审计应该对“结果真实”负责,准则制定者又到哪里去寻找审计方法和技术呢?这个重担似乎不应该完全由他们承担。
因为事不挂心君完全站在了现行法律一边,所以我的辩解似乎就站在了CPA的抱怨一边,但这不是我的初衷。我同意的是:专业分工既然
服务于共同的秩序,他们就都有反思、革新的必要,有共同努力的必要。
谋取社会的福利,这是法律、审计及其他一切工具的根本追求!一切秩序的现时安排,如果背离这一精神,我们都可以用“社会福利”的土壤掩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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