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门造车:审计正行进在错误的方向上?(2002-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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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遗憾的是思想容易行动难。可怕的是错误的行动总是走在正确的思想前头。]
我相信CPA会这样描述自己的工作:审计是一项专业性活动。这无疑是正确的认识。但如果仅仅这样认识审计,CPA就可能陷入他们未预料到的困境中。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可以先看一个大家并不陌生的实例。
某政府部门于2001年对某公司2000年度的会计及审计信息进行了检查。检查组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记录中发现该公司有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未披露,包括运输费2500万元,资产租赁费500万元。检查组认定该事项属于会计信息“重大遗漏”,欲对CPA进行处罚。CPA辩称,之所以未要求公司披露该金额,依据的是其确定的重要性标准。该金额占2000年末资产总额40亿元的比例不到1%,占2000年度主营业务成本26亿元的比例也不到1.2%,远远低于审计计划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但CPA最终还是被给予警告处罚。
这样的例子并不唯一。我并不意欲诱导大家去评判这种类似案例中的当事人(检查组和CPA等)孰是孰非,那样对于我的这个题目来说太狭隘。更重要的是从这些案例中应该看到:CPA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对审计及其相关概念都存在不同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我以为应有这样一个重要原因:审计学出现了“自我封闭症”,其关在屋子里制造自己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却不看社会的“脸色”并征求社会的“意见”;然后他们用自己制造的产品去生产审计信息,自然并不令社会满意。
制度基础审计全过程贯穿了“审计风险”概念,但这个概念充其量只是“自圆其说”。CPA首先确定一个他们自己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然后调查企业治理制度及其相关环境,评价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再求得检查风险,并以此确定其实质性测试程序和方法。“自圆其说”有两层意思:第一,这个风险模型运用的关键是“可接受风险水平”,其是CPA自己评估并确定的,CPA之外的公众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评估;第二,如果CPA是讲成本效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就不仅仅是专业考虑的结果,还可能考虑了经营因素,但公众宁愿相信CPA仅仅是从专业角度考虑的。在大部分审计教科书中,审计风险模型在言至“可接受审计风险水平”时,就不再深入,甚至没有给这个概念清楚的定义——审计准则也是如此。当然,部分审计教科书认为“可接受审计风险水平”的确定主要应考虑经验和过去审计失败的概率。很难说CPA在这样模糊的理论指导下能够实现公众对审计的期望。从实践来看,审计风险概念连同其模型只不过是审计计划中的摆设,正如其在审计教科书中是摆设一样,没有为CPA提供什么实质的指导。CPA使用了风险概念,但与审计风险模型相去甚远:学者们需要对实践有所反思,而不是继续流传了无用处的概念。
审计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重要性”。对这个概念,审计知识给CPA传递了两方面的信息:首先,“重要性”从根本上说是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判断,但CPA可以假想自己就是信息使用者,制定一个标准,然后指导自己的审计。其次,CPA揣度信息使用者的“重要性”标准旨在节约他们的审计成本,“抓大放小”。前一点是说CPA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想法,后一点是说CPA考虑了自己的想法,前者是“过程”,后者才是“目的”。CPA是否并如何将社会公众的想法和自己的目的有机结合,缺乏衡量的标准。重要性标准记录在底稿上,形成重要性标准的过程却在CPA过去的“思想”中:无法抓住并测量,自然也就可以任意测量——这使CPA立足于重要性的声辩没有什么力量。在缺乏标准时,学术权威——可能由时间和媒体包装,事实上不学无术——和官僚权力——本身就是标准。
任何思想和行动没有判断都无法推进,审计没有“专业判断”也无法推进。“专业判断”赋予判断者自由,也加之以束缚。自由越多,束缚越大。对CPA的专业判断进行再判断显然是必要的——他们应该为这些自由承担责任。但CPA的专业判断正在接受混乱的检验。审计没有为此提供基本的原则和标准。一个明显的例证是:CPA需要获得专业资格,被界定为专业人士,但再判断的检验者却没有明确的准入制度——他们或者因为是公务员,或者因为是学术权威就获得了更大的发言权。审计提出了“专业判断”的概念,但围绕这个概念的进一步考虑太少。我相信,即便审计意欲进一步思考这个概念,也会局限于阐释CPA应该怎样约束他们的行动,而忘记CPA还需要从社会公众或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那里寻求保护。审计这样向CPA布道:“我已经给予你们自由,代价将由你们自己支付!”
审计底稿承载证据和意见。它唤起记忆,怀藏解脱,昭示罪证。CPA更相信前者,而忽略后者。事实上,底稿并不总是这样“公平”。在CPA要用底稿所记载的内容解脱自己时,他们被认为是“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没有效力;在CPA的监督者用底稿记载的内容处罚他们时,他们被认为是“不打自招”;物是人非,唏嘘不已。审计让CPA相信底稿,但其还应该反思:公众和秩序维护者如何看待和利用这些底稿。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CPA的法宝——审计教导CPA在审计失败时使用,CPA也总是在这个时候使用。但审计提出了这个思想,没有策划行动。所以,CPA屡试“不爽”。实践表明,这个概念纳入审计学中降低了其意义,对审计的进行也没有多少帮助。这个概念呆在审计学中,其信息受众主要是CPA,但其更广泛的受众应是社会公众、会计信息供给方和会计信息的监管机构。所以,其最恰当的去处是“会计法”等法律规。CPA在审计里“打坐诵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而法学家却嗤之以鼻,他们又怎么可能求得“功德圆满”呢?
审计提出自己的观念、原则和方法,但其还没有理清这些思想,更没有加进社会的思想。审计在CPA的大脑里默默传播,遇不见社会期望的阻碍,但怀揣这些思想的CPA没有赢得社会的赞许:他们被认为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审计或许要辩解:它考虑了社会公众的需求。我想,审计的这种辩解就其知道社会需求的存在来说,是诚实的;但审计只在自己产生和发展等历史考证的时候认识到社会公众需求的意义。至于审计专业理论的发展,那完全是其自己的思路,社会公众所知甚少。公众按他们需要的“结果”思想审计,向CPA索取。审计学却玩味于闭门构造的概念、原则和方法,迷醉于推进审计的“过程”,向社会供给。审计可能为CPA指引了错误的方向,使他们无法达到社会公众需求所在的终点!
审计需要全新的反思并寻找新的途径。不应仅停留于批评制度基础审计,并向风险基础审计过渡——那或许会在错误的方向上行进得更远。更重要的是发现现实和社会需求的差距,改造观念、概念、原则和方法。审计是专业性活动,审计也是社会性活动,审计要用社会关系纽带串联那些专业概念、原则和方法,把供给和需求切实连接起来,“走出寺庙去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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