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府对堤围防护费的说明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8 15:03:17 / 个人分类:财会类

1、什么是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是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河道、海堤、水闸等堤围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维护,以巩固或提高河道、海堤的防洪(潮)能力。在全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的城市中,出于理解和各地特点的不同,选用了不同的名称,如河道堤防维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目前,广东省内基本都采用“堤围防护费”名称,为便于统一且突出表述深圳的水工程特点,我市也采用“堤围防护费”名称。

2、我市开征堤围防护费的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均对开征堤围防护费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和广东省每年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也都列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3、全国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如何? 我市堤围防护费在广东省处于怎样的征收水平?

答: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而广东省内也唯独只有深圳市尚未开征。目前,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最高为0.5‰,相当于省定标准中对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的征收标准,仅为周边城市的1/3到1/2。同时,我市还充分考虑到对大企业负担影响问题,采用超额累退费率法计征堤围防护费,使大企业缴费额度与周边城市相比减少了一半左右。

4、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5、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采用超额累退费率法计征,也就是销售(营业)额越高部分计征费率越低: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0.5‰计征;1亿元到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4‰计征;10亿元到20亿元(含20亿元)部分按0.3‰计征;20亿元到30亿元(含30亿元)部分按0.2‰计征;30亿元以上部分按0.1‰计征。例如,某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5亿元,其计算堤围防护费收费额如下:

1亿元×0.5‰=5万元

(10-1)亿元×0.4‰=36万元

(20-10)亿元×0.3‰=30万元

(25-20)亿元×0.2‰=10万元

应收堤围防护费=(5+36+30+10)万元=81万元

6、如何缴纳堤围防护费?

答: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缴费人可向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1)缴费人向其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申报流转税的缴费人,向其汇总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2)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3)缴费人采取特约委托支付方式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给缴费人;缴费人采取其它方式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给缴费人。

7、何时缴纳堤围防护费?

答: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可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8、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什么措施?

答:缴费人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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