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借款费用的扣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8 14:59:5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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