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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养路费不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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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26 04:05:25
根据《公路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再以征费的方式收取就是违法的。当时是考虑采用征收燃油税的方式,但时过十年,燃油税一真未出台,养路费一真在违法收取,也就是说公路部门一直在违法行政。
在税务上,用车单位交纳的养路费,如果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疑在鼓励违法行政。因此,养路费不应视作正常支出,而应当视作不合理支出,或者作为行政罚款对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应调增纳税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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