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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养路费不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6 04:05:25

    根据《公路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再以征费的方式收取就是违法的。当时是考虑采用征收燃油税的方式,但时过十年,燃油税一真未出台,养路费一真在违法收取,也就是说公路部门一直在违法行政。

       在税务上,用车单位交纳的养路费,如果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疑在鼓励违法行政。因此,养路费不应视作正常支出,而应当视作不合理支出,或者作为行政罚款对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应调增纳税所得,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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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冷观-陈双专的博客 引用 删除 陈双专   /   2008-08-03 18:52:31
允许不允许税前扣除,要看是否跟生产经营有关,应该由税法规定,怎么能说不让扣除就不扣除呢?
养路费是依照交通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收的,说它违法也不准确吧?
代理记账 引用 删除 账房先生   /   2008-06-26 19:35:27
为何车主们不联合起来集体抵制这违法的养路费!政府收取这些非法收入,是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吗?
swt0707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swt0707   /   2008-06-26 1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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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t0707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swt0707   /   2008-06-26 10: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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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顶 引用 删除 萧秋水   /   2008-06-26 08:47:54
经营企业真是不容易啊,有这么多的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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