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65、对网上财会审(固定资产-土地-5)问题的试谈(修订)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6-16 14:19 dbhn2008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是新建的,生产能力不足,生产时断时续,机器由于季节性、生产能力不足利用率不高,但折旧照提,导致成本高,季节性停产、闲置折旧可以不提吗?
拙见试谈
1、《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⑴、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⑵、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无论你单位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新准则体系,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包括季节性停产、设备处于修理状态停产、产能发挥不足等)都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只有当该固定资产设备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进行技术改造时,不再提取折旧)。
问题2
2008-6-18 10:50通车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在建转固定资产
公司在建工程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一直未办理竣工决算,而且所支付工程款对方给的都是收据,请问:
1、我可以按会计准则转固定资产吗?我可以提折旧吗?税务认吗?
2、现在地税盯着我的在建工程要求我公司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该怎么办?
拙见试谈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折旧中明确: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至于地税部门要求“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只有通过协商办法解决。
问题3
2008-6-17 15:55 lemonantree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固定资产盘点是根据哪个法规制度规定要这么做的?
拙见试谈
企业建立财产的内部定期清查制度,及时对企业各项资产(包括实物资产、票据、金融资产等的定期清查核对,不仅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需要,也是检查企业内部责任实施状况的需要,也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需要。这是几乎所有管理者和会计人员都知道的事实。
如果从会计管理法制的要求来看,所有重要会计法规都对企业物资管理和清查提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应当加强对企业财产的清点和核对工作。
本来对“固定资产”(包括所有财产)的定期清查,似乎不应该有所疑虑。不知lemonantree先生提出此问题是“管理者”的需求还是会计人员或业务部门人员的要求,所以不厌其烦地将相关法规要求列出,既满足lemonantree先生的要求,同时也提请其他会计人员的注意。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实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极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4、《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