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63、对网上财会审(合并——投资7)问题的试谈(六十三)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问题1
2008-6-1 10:55 lotuseed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股权对外投资
A为甲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现甲将拥有A公司50%股权作价1500万元作价设立新公司B,那么甲、A、B三公司帐务处理如何作
拙见试谈
对“问题”所述情况,姑且不论甲公司“将拥有A公司50%股权作价1500万元作价设立新公司B”的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及其运作的可行性如何,如按“问题”所述,其结果是甲公司拥有A公司股权的100%(即原注册资本50%,250万元),拥有B公司100%股权投资本1500万元。B公司又是A公司股东持股比例50%
也就是说用500万元的投资,经过几翻风云变幻形成了对外总投资1750万元和实现评估增值1250万元。
1、以何证据证明甲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的50%作价1500万元是合法行为,这样处理就能按规定注册一个新的公司吗?
2、按照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办法,仅将持有的股权投资,没有新的资金投入,就能实现上述运作的合法登记吗?
所以,我个人的意见讨论上述的会计处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问题2
2008-6-7 17:52 lming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关于长期投资的转让
把全资子公司转让给自然人,是否可凭董事会决议或转让协议直接做账务处理,转让的损失是否可在税前扣除,还需要事务所审计吗?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把把全资子公司转让给自然人,是否可凭董事会决议或转让协议直接做账务处理”的经济事项,如果该母公司是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则应依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部门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出售全资子公司给自然人应依照上述规定和董事会决议,办理呈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如果该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似应参照上述规定,将董事会决议报送国资管理机构。
如果该公司是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则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出售。
问题3
2008-5-5 18:44不一样的糖果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如何根据新准则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
我公司控股10家公司,均有重大影响,且全部是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现在我们要运用新准则,我原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分摊股权投资差额,年底根据被投资单位净利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现在要用新准则,所有子公司都没有公允价值,如何调帐,是不是把股权投资差额全部冲回,再根据当时投资的金额和子公司帐面价值(视同公允)调整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
拙见试谈
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2-1)
二、问: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企业持有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对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二)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有关折旧或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合并利润表相关的投资收益项目,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在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由于“子公司都没有公允价值”,则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帐面“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问题4
2008-6-2 14:48 august3333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成本确定
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合并方投资成本只能以被投资企业的帐面成本计算,但问题在于如被合并企业还有下属子公司时,合并方的投资成本是以被合并企业单体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还是以被投资企业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拙见试谈
对“问题”所述经济事项,按照我个人观点,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合并的对象是被合并单位的净资产的数额。因此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是合并方按股权比例所享有被合并单位净资产的份额,不需要依照“被投资企业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问题5
2008-6-7 17:29秋叶静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会计账务处理
甲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1.甲公司部分职工投资持甲公司股本900万元,而甲公司董事会要求甲公司持股者必须是法人,不得为职工和工会.现在甲公司职工准备让乙公司代持这部分职工股份,而乙公司的股东是甲公司的部分职工,请问乙公司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2.同时,甲公司的部分职工出资360万元占丙公司15%的股份,而这部分出资额也要求乙公司代持,请问乙公司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在甲乙丙持股的职工不相同,都有差异.
拙见试谈
我个人认为任何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吸收自然人入股,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说是合法的。因此甲公司的职工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入股,除乙公司和丙公司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增资手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入股的职工应按规定享受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利益分配权利和承担亏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