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59、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五十九)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6-1 20:07 darkandmc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疑惑-个人账户收款
碰到一个案例,开设了私人银行账户,很大一部分应收帐款先打到这个私人银行账户中,然后再转到公司账户中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吗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肯定是不妥的。不论从会计或是从审计角度讲,将企业的款项设立私人账户,混淆了资产所有权属。假如该账户不在企业银行存款范围内,而把企业的应收账款汇入该私人账户也是不应当的。
分析企业如此处理的理由,可能是企业以账户无款支付拖欠其他单位的货款或者是逃避偿还贷款等等。
问题2
2008-6-5 17:20 mix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这问题问了很多人都说不清楚
预提费用和应付账款怎么区分?
打个比方,一家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但它又把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每次确定服务收入时,就预提一笔成本.等受到第三方发票时,再从预提转入应付,这样做对吗?转的时机是哪个:
1.收到发票
2确定发票应该支付
3发票被批准?
拙见试谈
原“预提费用”科目是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在新准则体系下,已经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属于预提性质的应付款项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过去形成上述需要预提的情况主要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在每期计算成本费用过程中需要将当期已经发生和存在的耗费而按某种约定款项尚未支付而产生。如生产耗用电力,虽然供电部门按规定也采用预收款形式月末按计量仪表计算实际耗用电量因而应将预收款小于实际耗用电量款项的部分计入预提费用。
而应付账款的形成,一部分可能是由于帐单已到企业尚未支付款项,有时也由于帐单未到而应予计入应付账款(如暂估入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预提费用” 和“应付账款”并无严格区别。只不过过去“预提费用”主要反映的是费用性质的支出,“应付账款”反映的是购进货物的价款。
如就“问题”所举事例,似应在计算服务成本的同时,确认对“第三方”的应付款项,不需要再设置和通过“预提费用”进行反映和核算。
问题3
2008-5-16 21:41星宝贝儿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进货过程中,厂家给的返利、折让该如何入账啊?
零售业中存在厂家为了鼓励进货和销售~~~••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时候是返回一定的现金~•••或者是在货款里直接抵扣返利部分~~~~~~~•••有的时候会给一些赠品~••••••
想知道遇见这些情况的时候财务上该如何入账?会计分录是什么样的呢?
2008-5-17 10:07 yth05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见国税发[2004]1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拙见试谈
对商业企业涉及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的处理有以下文件规定:(规定详细内容请查阅原文或翻阅拙作《拙见试谈——057》)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第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第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79号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了解到对于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为:
1、按照国税函[1997]第472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按此规定,销售折扣必须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由此销售收入反映的是净额,销项数额也是以此计算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特别明确强调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
根据经济的发展形势规定特别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规定销货方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取得相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问题4
2008-5-27 08:52 minxi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我不知道这里的登记费和律师费是不是该记入入账价值
研制新技术,开始并无成功的把握,该企业在该新技术的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100000元,人工费200000.开发阶段发生相关费用6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研究成功后申请获得此专利权,在申请过程中发生专利登记费,律师费10000元.则该项专利权的入账价值是多少?
拙见试谈
对“问题”提出的经济事项,我个人的理解根据以下的规定和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在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三、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中解释: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开支组成。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试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对“问题”提出的数据,“开发阶段发生相关费用600000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而“专利登记费,律师费10000元”是取得无形资产专利权的必要支出。因此专利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600000+10000=610000元。
问题5
2008-4-28 22:08红木棉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原创]咨询广告行业的成本确认问题
一广告公司的业务: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户外灯箱,付制作费;再利用户外灯箱发布广告向客户收取广告费。
请问:制作户外灯箱的费用是在向制作方支付款项的时候一次确认为成本,还是可以先不确认为成本,而作为公司的存货。若是作为存货,那在实现收入的时候怎么转入成本?结转的依据是什么?
会计不同意,说收到款项就应做收入,会计书上是这样写的。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制作的“户外灯箱”是发布客户的载体,因为不详“户外灯箱”是只能一次使用还是可以多次使用,如果可以多次使用,则应比照“周转材料”的核算方法,单独设置“户外灯箱”项目,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按可使用的次数或时间分期、分次进行摊销。
问题6
2008-6-1 10:27 cqj2001981发表于[CPA考试-会计及综合]版面
[讨论]如何算
甲公司2009年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从2008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年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5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l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甲公司年初"预计负债--应付产品质量担保费"余额为25万元,当年提取了产品质量担保费l5万元,当年支付了6万元的产品质量担保费。甲公司2009年净利润和所得税为多少?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中所列示甲公司2009年的数据
2009年实现利润总额 500万元
减:国债利息收入 30万元
加:违法经营罚款支出 5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过允许扣除数额 10万元
调整预计负债增加额 9万元
调整后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94万元
2009年所得税费用494万元×25%= 1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