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57、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五十七)修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06 08:34:19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57、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五十七)(修订)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5-30 21:49 ldm520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 A公司提供节能设备给B公司搞技改,8年后设备归B公司,B公司8年间按节省的电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A公司

请问:A公司和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难点是每年节省的电费事前无法预知的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介绍情况,A公司向B公司无偿提供“节能设备”,8年后设备产权为B公司所有。在8年内B公司将所节省电费付给A公司一部分。

对上述经济事项,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尽管明确设备产权8年后为B公司所有。但从实质上看,从开始设备的产权和控制权就已经转移,因此,对AB公司应当说应属于捐赠和接受捐赠的经济事项,双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假如双方事先有约定是A公司提供设备给B公司进行节能的实验,以观察该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效果,则此时其性质应视为A公司对该设备的检验和鉴定。A公司对该设备可以作为“研发支出”处理。

至于按约定,在8年内A公司收到B公司节省电嗯的一部分,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问题2

 

2008-6-3 21:57 ldm520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再问个和以前咨询的相类似的问题

A公司帮B公司搞节能技改,A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并施工安装,B公司按A公司的技改投资额的3倍付款给A公司,按3年平均支付,3年后设备归B公司

请问:A公司和B公司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如无其他双方约定事项,实质上是一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的设备(商品)——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的交易。我认为AB两公司应按准则规定的分期付款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3

 

2008-6-3 16:11幸运百合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急: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这里指的“相当长时间”具体指多长时间?我单位的生产线从土建到安装调试,完成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用于该生产线的专门借款可以资本化吗?有没有权威的解释?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中明确: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对于“问题”提出的“相当长时间”具体指多长时间,对此我觉得时间是个相对概念,主要的还是按照准则所提出的“达到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而不是简单的建造的过程而判断。

此外,根据个人理解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上述时间概念指南解释是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中明确,但联系准则第四条规定看,并不是单指存货项目而言。

感谢zxbdhp先生指出原稿中没有准确列示关于对“相当长时间”具体解释说明的指南而列出解释的内容,谢谢。

 

问题4

 

2008-6-3 09:39 hana2001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我给客户的平销返利能不能做所得税前扣除?事情是这样的折扣肯定是和商品开在一张税票上的,我就有点奇怪了,这块折扣我能税前扣除吗?

 

拙见试谈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其中有: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其中有:

二、自19971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其中有: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其中有: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79号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其中有: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其中有: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了解到对于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为:

1、按照国税函[1997]472号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按此规定,销售折扣必须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由此销售收入反映的是净额,销项数额也是以此计算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特别明确强调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

根据经济的发展形势规定特别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规定销货方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取得相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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