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52、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五十二)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5-13 21:28 hongyu61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所得税的问题
我单位在07年11月份暂估入库一批材料(购货合同付在后面)并已经入成本,到4月30日发票也没来,现在想请教各位对这批暂估材料在07年年报时是否要调整。谢谢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1材料采购科目使用说明明确:“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12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明确:“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等科目。”
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由于某种原因可能票据未到需要连续几个月估价入库——冲回估价入库——再次估价入库…………,但无论反复时间多长,也不会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既不需要进行报表调整,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一旦出现较长时间既未收到帐单和支付价款,在取得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应按程序做无法支付款项利得处理)
问题2
2008-5-29 09:09 ghostfeeling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讨论]由银行回单了,还需要对方开具收据吗?
拙见试谈
企业收到“银行回单”,只能说明该行已按企业委托将相应款项相关手续发往对方银行(企业提供要求的银行),并不意味和证明对方一收到该项款项。因此企业应依据开户行签署的回单索取对方开具收据作为会计处理依据。
问题3
2008-5-29 11:45 rukawa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单位职工辞职,收取的违约金如何做帐?可以不做收入吗?
拙见试谈
对“单位职工辞职,收取的违约金”,应属于罚金性质的收入,似应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科目。
但不能不做收入,也不能象在此条讨论中有的网友说“吃了”。
问题4
2008-5-29 09:56 tangym6149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关于公司研发费用入账问题
我公司系国有企业,因研发机器设备,国家下拨部分补贴款,挂在专项应付款下,请问发生费用支出时挂什么科目?形成的机器设备以后仍可以研发改进时用,到时上级还需要验收,因此成本仍需归集,不能冲专项应付款,如果费用化了,又会形成账外资产(设备仍存在),可是挂在存货科目好像也不合理,用什么处理方法比较合适呢?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属情况,你公司仍为国有企业,可能仍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233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企业根据安排的研发任务,对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内设立专项进行核算。
1、对研发过程形成的固定资产,经科研部门验收后,可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2、研发过程只限于技术性研究和开发发生的费用,并不形成固定资产时,也可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进行归集。项目结束后,向有关部门报送批准核销。
注:企业也可比照新准则体系的规定,单设“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归集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问题5
2008-5-26 10:14 szcpa2004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企业财务通则>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有强制性吗?
拙见试谈
关于《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和适用的范围有以下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七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根据上述规定,凡属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
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金融企业外)均应执行。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比照适用
3、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问题6
2008-5-25 13:46 sdliu7506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企业收到税务局的纳税大户奖励,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谢谢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企业收到税务局的纳税大户奖励”,应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外不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收入,似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