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51、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五十一)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31 09:34:41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51、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五十一)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5-29 17:56 zouluyao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企业前期的各项费用开支都能走费用类么?不用进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么?

 

拙见试谈

 

首先理解“问题”中所述“企业前期的各项费用支出”的具体含义,可能你是指的开始生产经营以前发生的筹建费用、开办费用和基本建设的相关费用。对此问题,不能笼统谈“企业前期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具体进行分析:

1、企业如有基本建设的过程,那么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费用(当然也可以狭义说)管理费用、征地费用、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和其他基本建设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应计入“在建工程——待摊支出”,基本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规定分摊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

2、如果在筹备期间对租入固定资产或建筑物进行改造或发生装修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期进行摊销;

3、在此期间购置为生产经营准备的包装物、工具等,可按“周转材料”科目的核算规定办理入库,开始生产经营时按规定进行摊销;

4、在此期间购入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问题2

 

2008-5-29 15:57ぷ落花虎虎ぷ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关于待摊及预提,新会计报表不是取消了吗,那意思是直接计入费用吧?

 

拙见试谈

 

原有“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新准则实施以后,虽然没有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并不等于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基础处理发生的经济事项。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支出,可以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属于“预提费用”性质的事项,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如果企业按惯例仍然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编制财务报告时,应计入相关项目反映。

 

问题3

2008-5-29 11:47 q0409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预计负债

假如:企业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后来获得了补偿,且补偿的金额大于原来的确认的金额,账务怎么处理

 

拙见试谈

 

企业确认“预计负债”,不考虑原来确认的合理性,仅就“问题”提出的“后来获得了补偿,且补偿的金额大于原来的确认的金额”。对由此获得的收入似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比较适当。

 

问题4

 

2008-5-29 09:11 boy0001发表于[CPA考试-会计及综合]版面

[求助]请问原材料估价入账时,暂估价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拙见试谈

 

“原材料估价入库”的目的,一是对货物已到但发票帐单未到,不能办理正式入库手续,而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急需已领用,办理估价入库,防止实物帐目出现红数;二是在会计期末正确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财务状况(如果数额较大,不办理估价入库可能出现资产和负债的不实)。

暂估价值是反映原材料的价值状况,由于票据未到不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估计入账,否则将出现应交税费的需列。

 

问题5

 

2008-5-29 15:22 cpahzz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原创]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交收资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何考虑?

 

拙见试谈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数额,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333号《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问题6

 

2008-5-29 16:27 lululu365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交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调试属于安装的一部分)

 

拙见试谈

 

营业税和所得税是两中不同性质的税种,并不具有“问题”所说的非此即彼的关系。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经济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行为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征收的收益税。

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属于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税目的范围,应依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企业会计期间取得的“利润总额”(即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扣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格附加、各想期间费用加减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支出)后的数额)应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所得税。

 

问题7

 

2008-5-8 15:56 sdjnsun发表于[CPA考试-会计及综合]版面

[求助]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为啥是错误的呢?

2008-5-8 21:08 yunlong868发表于[CPA考试-会计及综合]版面 

转让使用权,属于出租业务,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拙见试谈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的使用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其他业务收入使用说明明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故此,“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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