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50、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五十)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
2008-5-26 13:18 dbhn2008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损益表体现吗
07年的帐审计查出开办费要全部进损益,但07年的帐已封,调损益表,08年1月帐做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8年的损益表还体现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说明明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对“问题”中提出的在财务报告尚未报出前经审计提出调整事项,已在审计年度报告中调整。在会计核算上可以按上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使用说明的会计处理后将调整事项的借方或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计入该科目后的余额(年内如无其他调整变更事项)即为本年度期初余额。
问题2
2008-5-27 08:16 viola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关于代购行为的确认
我公司最近发生代购业务。税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代购业务征收营业税,否则征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那么这第三点的意思是委托方将货款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给销售方还是委托方直接将货款给销售方?如果是前者又违反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一致的规定。我们怎样做才符合只交纳营业税的规定?
拙见试谈
对于“问题”中所述确认待购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我认为必须全面理解三个条件的实质是“受托方”既不在中间垫付资金,也不能从中有加价行为(即必须由销售方直接开票其购货方是委托方,受托方只能按约定收取手续费用或代理费用。
所以你单位只能将委托方的资金直接交付销售方(或者将委托方已汇入你单位的资金),将销售方开具发票转交委托方并收取相应手续费费用。
事实上在实务中不会如此硬性执行,比如很可能还要有代办运输等事项。
问题3
2008-5-23 16:45 sgywincpa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对外捐赠的账务处理?
例:公司08年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公益性捐赠),成本60万,不含税售价100万。
我的理解: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7万
贷:库存商品 6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17万
2、税务处理:
1.流转税:增值税视同销售,记销项100*17%
2.所得税: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即应纳税调增40万(100-60)
公益性捐赠支出77万,在利润总额12%内限额扣除
问题1.对外捐赠在会计上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即营业外支出是确认77万还是117万?
拙见试谈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是: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问题”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只不过需要说明如发生有涉及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附加的需要同时考虑。
“问题”所述营业外支出应确认为77万元而不是117万元
问题4
2008-5-23 11:03 nark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有关不在本公司的工资发放的问题:
我公司的两位中层干部,被派到两家与我公司没有行政关系的公司协助工作,时间都是三年,劳动关系都在本公司。
1、其中一个,在本公司领他原来的那份工资,在派往的那个公司又领另一份工资,这样做行不行。
2、另一个,只在派往的那一间公司领一份工资,本公司不再发放工资,按要求:派往的那间公司必须把工资转到本公司帐户,再由本公司转付给他。请问这部分工资,我公司是当劳务收入,还是当它是其他应付款处理。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事项现在类似情况不再多见。仅就个人看法提出以下几点:
1、就外援人员个人来讲,所取“工资报酬”只应领取一份。如果是受援单位直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贴形式,也应当是合理的(如果从个税角度讲受援单位应有待扣待缴的义务);
2、从派出单位而言,只有职工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才能想职工支付相应的薪酬。在一般情况下(除社会公益活动外)如派出人员不属参与企业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企业应向受援方收取一定费用(不仅仅是本人工资,还要包括企业为该职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和相应的管理费用或按市场依照支援人员的技术职称等因素确定的支援费用收取。
3、企业应按照相应派出形式和有关部门协议、合同的约定进行业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问题5
2008-5-24 08:03野狼王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没有营业范围的收入
卖产品给客户时不知道客户有运输需求,但有时客户需要我公司帮他们送货,他们出运费,于是我们自己用公司车为其送货。这项运费在合同里没写,我的收入怎么才能纳入帐务处理?
拙见试谈
“问题”中所述经济事项,属于企业发生属于营业税代客运输应税经济事项,严格讲如企业无此营业范围,应到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发票收款后进行会计处理。所收取运输费用应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或分配相应成本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发生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