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48、对网上财会审(注册资本)问题的试谈(四十八)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5-8 17:57 weicr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急!股东以现金出资如何处理
一个客户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投资者都有一部分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入公司并计入“实收资本”,因未通过银行账户,故无法验资。现在正对其进行年度审计,我们建议他们将这部分资金转挂“其他应付款”。不知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另外,考虑到若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将来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可能会有麻烦,能否转“资本公积”,如果可以,需提供哪些材料?
拙见试谈
对“问题”中所述情况,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以供参考。
1、由于没有办理验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因而在年度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原会计处理进行调整。要求被审计单位先行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对的;
2、但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如何解决,确实比较复杂。就客户的经济事项实质分析是属于“变更验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款项按原汇款途径将款项退回,由投资方重新按验资要求将款项汇入银行专户委托事务所审验后出具验资报告,是最理想的方法,但其难度较大(由于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资的来源是境外汇入还是在境内其他单位分利的再投资需要在验资中考虑和注意);
3、假如按上述方法处理有困难时,在对上述“中、外双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经注册会计师审查无其他违规迹象的,是否可将上述事项形成的过程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及其他权力机构批准情况下,按制度可否作为债务重组转增资本处理;
4、不能也不应直接增加“资本公积”科目处理(如按接受捐赠是要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问题2
2008-5-23 15:27 dmst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资奖励基金、总经理基金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资奖励基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总经理基金是否符合公司法?具体依据?
拙见试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税后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不应当“提取职工资奖励基金、总经理基金”。
注:《企业财务通则》有相应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问题3
2008-5-12 13:31 197861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紧急求助,债务转资本公积问题
一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为增大所有者权益,转让股权时多卖点钱,本期以现金增资1亿元,以股东债务增资1.05亿元,入账情况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5亿
银行存款 1亿
贷:实收资本 0.58亿
资本公积 1.47亿
请问各位,按现行法律法规能否这样处理?另外债务转为资本公积部分1.05亿是否要作为应税所得计提所得税?按新旧准则会计处理有不同吗?
拙见试谈
一般情况下,资本公积是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由于“问题”提及事项是“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不涉及股权份额的问题,没有必要在增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对其增资经济事项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2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后进行会计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2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问题4
2008-4-25 14:52 heavywind23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外资企业关于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问题讨论!
各位,有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外商投资性企业准备增资,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形式,资本公积的项目是资本溢价,但此资本溢价全部来源于中方的溢价投入,外方没有溢价投入,然后,该公司准备用此溢价转增资本,转增的注册资本也也涉及到外方,这样一来,这笔溢价转了一圈就变成了外资,这中间是不是有问题啊!该企业让我们来验资,这其中是不是有风险啊?请教各位高手!
拙见试谈
首先应当肯定一点就是企业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允许转增资本。其次就是原来中方投入的“资本溢价”的确认,关键是确认是否符合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事项,原来验资对确认的中方投入资本溢价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政策的规定。确认了投入资本溢价,就应属于所有股东的权益,不能因为原来资本溢价是中方投入而不能转增为所有股东所有的资本。
问题5
2008-5-26 08:33 FWH08132008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关于实收资本
如果注册公司,请的是代办公司代理注册,资金是代办公司的,注册完后代办公司都转走了,公司怎么做账
拙见试谈
对“问题”中所述代办公司“代理注册”,按照我的理解,所谓代办注册,验资还应当是你公司的资金,如果说现在“注册完后代办公司都转走了”公司无法做账,分析可能是由代办给垫付资金,搞了个虚假验资(你公司无资金)。
如果是虚假的验资,你公司年度工商年检有怎么审计,不可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