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46、对网上财会审(合并—投资5)的试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25 15:50:06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46、对网上财会审(合并——投资5)问题的试谈(四十六)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问题1

 

2008-5-19 15:17奔放的大海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章程规定,甲公司出资600万元、乙公司出资400万元成立A外资公司。截止20071231甲公司第一期出资400万、乙公司出资100万元。

请问甲公司合并报表时按多少比例确认损益?即:章程规定甲60%,乙40%。第一期出资甲80%,乙20%

 

拙见试谈

 

就“奔放的大海”先生题目所述,我觉得他没有探讨在新准则体系下,甲公司应对A公司投资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而是想讨论在甲、乙双方都未按章程规定出资的情况下,甲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如何确认损益。

章程约定甲公司出资比例为60%,实际出资比例为80%。应当说期间所实现的损益总额也是在甲公司实际到位80%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因此我认为按照甲公司实际出资比例80%确认实现的损益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的规定原则。

 

问题2

 

2008-5-17 15:26 likewind发表于[新会计审计准则专版]版面 

[求助]收购少数股权的问题

公司原持有子公司70%股权,现向大股东收购剩余30%股权,作价500万元,该子公司在收购日30%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假设上述条件下都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情况。那么对A公司应做怎样帐务处理,调增资本公积还是留存收益?

2008-5-17 15:36 chenyiwei发表于[新会计审计准则专版]版面

个人意见:因为是向大股东购买剩余股权,因此差额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2007-02-01)—— 八、问: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自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股权,应区别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上述意见,差额200万元应当调整“资本公积”科目,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问题3

 

2008-5-12 17:47 asurayu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请教关于增资中,货币资金30%比例的问题

某内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欲增资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增加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全部为实物出资?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在本例中是否可以理解为股东在新增的注册资本中最低货币出资=1000*30%-200=100万元?

 

拙见试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要求,我个人的理解,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有关规定执行,不知理解的是否正确。据此理解企业增资应遵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的要求。

问题所述拟增资800万元,其中应缴货币出资应不低于240万元。

 

问题4

 

2008-5-8 10:00 shanxilixia2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

1.一公司对另一公司以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只有两年前初始投资的一张协议,未收到过分红(被投资盈利,但较小不规范,也没有股利分配政策等)或调整过投资账面价值。会不会涉嫌销售?用不用交增值税

2.以一栋房产向被投资企业投资(双方均为独立法人),但后附单据为调拔单,被投资企业计入资本公积,是不是应调入实收资本核算?会不会涉嫌捐赠、避所得税?

2008-5-8 11:36火小禅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第一个问题:无论是投资还是销售,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八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明确规定.至于是否涉嫌销售要对实际情况及形式上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是新设还是追加,如果确属投资肯定被投资有工商变更的,如没有是销售还是其他性质还应考虑相关因此进行确定,比如,只有预计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才能确认销售.

第二个问题:同第一个问题,索取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确属投资,营业税不征,但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所得税.

 

拙见试谈

 

1、两年以前的一纸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公司是否已按当时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投入的机器设备已经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投入的机器设备应视同销售(所述机器设备是已经使用过的还是公司自产的产品计税有所不同),均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2、第二个问题看来比上一问题更为复杂,既然有调拨单,是否可以推论这两个独立法人原来是否都属于国有企业,如按过去规定,国有企业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应不属于投资行为,双方均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和“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假如双方在都是独立法人的前提下,作为投资应签署有投资协议和合同,而且在注册资本登记之前应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问题5

 

2008-5-22 16:24奔放的大海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讨论]甲公司200711月以40万元收购乙公司持有A公司的40万元股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80%

甲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是否按80%全额计算2007年度应享有A公司的收益?

2008-5-22 16:47 lihnian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对价-公允值为商誉,公允值-账面值调资本公积,不足再调留存收益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情况,按准则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二条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七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根据准则的上述规定,“甲公司200711月以40万元收购乙公司持有A公司的40万元股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80%。甲公司在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由于A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个别会计报表不确认投资收益;在合并会计报表时,资产负债表日不调整期初数,在合并利润表时,仅应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内,所以只能按11月收购后应享有的部分确认。

 

问题6

 

发表于2008-5-6 21:02资料个人空间

A公司05年以5400万元购买B公司90%股权,交易前双方无任何关系,按当时会计准则按权益法核算,确定股权投资差额1200万,0506两年摊销了200万,问:07年按新会计准则追溯调整A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AB两公司合并前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各方的控制,因此,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即在本例中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5200万元(原投资成本借方余额42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10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的投资认定成本转入2007年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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