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45、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四十五)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23 14:58:09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45、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四十五)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如有不当,能得到业界同仁的斧正,非常感谢

 

 

问题1

 

2008-5-22 16:22 gmh000156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请教各位老师:企业拆借资金是否合法?有没有别的办法? 

工商局要罚款

 

拙见试谈

 

中国人民银行19962号令颁发《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尽管上述通则中明确“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多年来,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由其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掷今尚未得到改善和制止。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比比皆是,通则虽未明令废止,但相互拆借在事实上依然存在,不过是收取“资金占用费”而已。

原收入准则和新准则体系下的收入准则都明确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并没有明确排除企业之间的资金合理使用,所以有的同志建议企业暂时可以采用“委托贷款”,也是一种合法的方式。

至于工商部门的干预主要是从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管理,重在协调。

 

问题2

 

2008-5-22 07:43 dmst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但无土地使用权(土地属划拨用地),对该企业用多大影响?

 

拙见试谈

 

“问题”所述情况在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存在的事实,本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国有企业所占用土地在土地清查以后取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且以后多次又明确只要不改变原来用途,仍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按条例规定,出售房屋和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同时出售相应土地使用权或相应房屋建筑物。因此,你单位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要不进行产权的变更等经济行为,对企业会计核算无重大影响。

此外,1994年清产核资过程对土地要求按评估价值的50%计价单独计入固定资产你单位是否进行相应处理。

 

问题3

 

2008-5-22 16:27 gxl1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我公司现经营租出房屋一栋,年租金60万,我的发票是一次性开具的,其帐务处理是不是这样的??

1、收款60万并开据发票60万

借:银行存款   60

贷:其它应收款   60(此处似应为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

2、月底确认收益

借:其它应收款     5

  贷:其它业务收入   5

确认税金(只考虑营业税)

借:其它业务支出   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25

3、月底计交税金(因发票开的60万,我的营业税也按60万交)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

贷:银行存款        3

是不是这样做啊???

 

拙见试谈

 

上述会计处理,一般讲在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基本上是正确的。如已执行新准则应考虑将该项房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和使用应交税费科目。

 

问题3

 

2008-5-22 11:02 qiuqiu1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请问法人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办公楼能入到我们公司帐上吗

请问一下老板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办公楼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入到公司的帐上,因为装修好后我们公司要搬进去,以及所发生的税费如何入我们公司帐中,而且以新办公楼抵押贷款的利息是否也能走公司的帐,非常感谢

 

拙见试谈

 

“问题” 所谈情况比较复杂,分别谈谈个人看法

1、从所有权的归属性讲,办公楼是“老板以个人名义购买”,当然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入账,所支付的税费也不能由企业入账。如果一定要作为企业的资产,应以老板的名义办理过户,由企业购买或老板增资投入;

2、由于资产的所有权为老板个人所有,企业可以作为承租方向老板支付租金;所支付的装修费用按规定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合理地确定摊销年限计入“管理费用”;

3、按原则讲,作为“抵押品”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是不符合银行有关规定,假如所贷款项确实为企业的使用,所支付的利息应由企业负担。

 

问题4

 

2008-5-21 11:21 5566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请问: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待处理资产损失未作处理,

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审计报告出带强调事项说明报告而不是保留意见报告是否合适呢?该企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占10%股权对被投资单位无重大影响)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被审计单位仍在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如果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在会计政策的使用上没有重大分歧,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严格要求“待处理财产损失”必须要先计入当期损益(若长期不处理,且对损益有较大影响,则另行讨论)。因此,我个人认为出具“带强调事项说明报告而不是保留意见报告”也无不妥。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待处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影响到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注册会计师应交予按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予以关注。

 

问题5

 

2008-5-21 19:31 donglingyu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代收运杂费

销售一批货物,100*3030/(包括运费30/),对方单位支付了303000,这样就等于我公司代收了3000的运费要支付给驾驶员,这样会计应如何处理?驾驶员是将运输发票开给我们公司还是直接开给对方单位,如果对方单位不需要运输发票,到时税务局查帐会查到我们公司吗?

 

拙见试谈

 

对此问题关键是你单位事先应对此类经济事项的处理,应有明确的业务流程:

1、你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的价格计算的数额,应是你单位应收的货款;

2、你单位如系代办运输,应由运输单位开具发票,由你单位代付或收取货款时同时预收;

3、如果你单位销售是负责运输,则运输单位应将运费发票向你单位收取。

总之,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行业惯例制定企业的工作流程和规则。

 

问题6

 

2008-5-21 21:36 xingzhihuo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有关废旧物资的问题

 1、从废旧物资收购处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以按发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那么废旧物资收购处应该是怎么交税的呢?

2、听说最近废旧物资的发票和增值税的一样了,想知道废旧物资的发票具体是怎样的

 

拙见试谈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部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7

 

2008-5-15 16:05 LSY1133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老利润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现在归到新表的哪个科目呀?

 

拙见试谈

 

对本年度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反映,期末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在编制财务报告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及相关项目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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