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见试谈——032、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三十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5-09 15:09:53 / 个人分类:拙见试谈

拙见试谈——032、对网上财会审问题的试谈(三十二)

 

浏览网友问题,催人思索,试谈个人拙见,也是一种收获。

 

 

问题1

 

[求助]请教陈老师及各位老师:有关拆迁费处理问题

2008-5-8 16:26 thcpah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A公司从2007年执行新准则(非上市公司),当年因市政工程用地,被要求搬迁。拆迁公司已于当年向A支付了全部补偿款,A也搬出原办公地。A将收到的补偿款按财企[2005]123号文规定记入专项应付款,同时将另租办公驻所的支出和安置人员的支出冲减此专项应付款。至2007年末,有关因此项搬迁的支出尚未全部发生,也暂时不能准确估计,故A将以上搬迁补偿余额仍放在专项应付中。

问题是,企业的处理虽符合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但在新准则下,此文件是否仍适用?如不适用,是否此业务只视同于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记入清理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无论是否清理完毕也应转入当期损益?

 

拙见试谈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A公司从2007年开始已经执行新准则,“当年因市政工程用地,被要求搬迁”,且“拆迁公司已于当年向A支付了全部补偿款,A也搬出原办公地。”上述补偿款项属于“政府补助”政策性搬迁收入范围,A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按财税[2007]61号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收到拨付搬迁收入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当发生确认相关费用支出的同时(如将另租办公驻所的支出和安置人员的支出),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搬迁过程原有固定资产不作搬迁按计划购置更新固定资产,对原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反映,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的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此后发生固定资产等项支出后,应于按期计提折旧的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问题2

 

[求助]购买固定资产预付款项入“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吗

2008-5-8 14:46 lannyzhao1111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请问:公司购买国内生产BUICK GL8和全顺17座的预付款计入“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吗?外资企业购买还有退税吗?

 

拙见试谈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123预付账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买国内生产BUICK GL8和全顺17座的预付款”可以记入“预付账款——××公司”(不宜写为预付工程款)

“外资企业购买还有退税吗”不清楚什么情况无法表示具体意见。

 

问题3

 

[求助]请问:土地使用权转入固定资产的问题

2008-5-8 13:36 hmn999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取得土地两年后建厂房、办公室、化验室等,转入固定资产时道路绿化要不要分摊土地额,如不分摊该怎么办?是不是继续无形资产摊销?

 

拙见试谈

 

新准则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中明确: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而企业对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已经建造房屋和建筑物,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应当按照取得的年限按月摊销。而不是按照旧准则的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过程中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进行计提摊销。

至于“绿化费用”虽然绿化植物一般生长寿命较长,但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一般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之中。

 

问题4

 

职工回家探亲的路费应该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2008-4-29 23:05晕菜Z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职工回家探亲的路费应该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2008-4-30 09:14 yanshiye666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职工回家探亲途中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如果企业采取按相应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如果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按工资、薪金支出来处理。

 

拙见试谈

对于职工享受定期“探亲假”有关工资、探亲路费等,在历史上已有相应规定。 “职工回家探亲途中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限于中转宿费)”一般凭票据在“管理费用(差旅费)报销。餐费由个人负责。

新准则实施之后,我个人认为职工相关探亲工资、路费均应属于“人工成本”范畴。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中所列示的范围,可分别在“职工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核算,并按规定分配(或按职工服务所在部门)计入成本费用。

 

问题5

 

2008-5-9 08:18 azh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求助]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发生的大额土地使用税(每年高达几百万或上千万),是应该进管理费用还是进开发成本?

 

拙见试谈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使用说明中明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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