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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09年1-6月)-004、有关个人所得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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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091-6月)-004、有关个人所得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予以及时、权威答复,陆续在“热点问题解答”栏目予以公布,供大家参考。(本人现将20091-6月公布的热点问题整理并对个别问题予以补充。)

     

     

    04-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03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规定,自200810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自200810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111~20078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815~200810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109日起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4-2、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0903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实行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04-3、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05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04-5、某纳税人(自然人)年收入超过12万,户口所在地在A地,工作所在地在B地。该纳税人应该在哪里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2009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依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据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B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04-6、某外籍个人2008年度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是否需要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05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按上述规定,该外籍个人不需要申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04-7、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的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09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04-8、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04-9、企业为个人缴纳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03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都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04-10、营业执照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04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性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TAG: 个人所得税 税务热点

    AD 一九八六的个人空间 引用 删除 jasonlee   /   2009-07-08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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