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汇算清缴与会计处理-038-9、其他收入的处理
根据相关网站刊登税政机关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解答进行整理提供作为会计人员的今后工作参考有何问题请提出以便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相关具体问题的解答:(不具体列示解答单位)
1、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处理
1、在总局尚未出台新规定之前,对内资企业2008年底以前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暂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1999]98号)的有关规定掌握执行,即对接受的非货币捐赠资产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题的探讨和辨析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二条“其他收入”的相关事项解释有: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的“其他收入”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了八类收入种类,但是并没有穷尽所有的应税收入类型,因此又列第(九)项“其他收入”作为兜底条款。但这一兜底条款到底还包括哪些没有列明的应税收入类型,也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内资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本条在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为适应近年来企业收入类型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又作了部分修改、完善:第一,将“一切收入”改为“其他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收入仅限于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而不是一切收入;第二,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归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覆盖面更广;第三,删去“罚款收入”,因为政企分开后,通常企业不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再具有罚款权,而且即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授予罚款权的企业,其罚款收入也应当上交财政,而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收入;第四,将“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修改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将债权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纳入其范围;第五,删去“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因为这是企业本身的收入,在作为教育费附加上交后因为其他原因返还的,不能作为新的收入类型,否则将导致重复计算收入;第六,还增加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类型。
修改后,本条首先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的“其他收入”的范围,即“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并列举了以下几种收入类型:
(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二)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其亏损部分可以在年度的利润中扣除,或者在今后五个年度内用利润弥补。因此这部分损失已经在税务上作了处理。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项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入计算。
(五)债务重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因此这部分让步的金额应当作为债务人的收入。
(六)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汇兑收益。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营业外收入的一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上述“其他收入”的经济事项,会计处理的方法有关规定:
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301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饿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6603财务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1231坏账准备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企业而言,不论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增加“坏账准备”同时增加了资产,或者说冲减了原来支出的费用)相对讲应承企业的收入。
⑵、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基本准则的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两种事项减少企业的负债,由于此类事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
⑶、由于形成“违约金收入”的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区别对待。一般讲如与建造合同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违约金收入”,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作为“合同收入”处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违约金收入”似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