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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汇算清缴与会计处理-038-5、利息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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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汇算清缴会计处理-038-5利息收入的确认

     

    根据相关网站刊登税政机关对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解答进行整理提供作为会计人员的今后工作参考有何问题请提出以便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具体问题的解答:(不具体列示解答单位)

     

    1、问: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的衔接问题

     

    答: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应付相应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原税法规定,三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新税法后,对于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入当期收入,但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新税法实施后的,根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同时考虑新法规定,暂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人应付金额减去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2纳税人一次性收到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租金、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款项时间确认收入,金额是仅需确认属于本年部分还是合同约定的包括跨年度中属于以后年度部分?如合同约定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利息,是否均需在当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合同约定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利息的,均须在当年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下列收入确认时间为: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⑵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⑶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⑷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⑸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问题的探讨和辨析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十八条有关“利息收入”相关解释有:

    一、“利息”的内涵和外延

    利息收入通常理解为企业为他人提供贷款而按照约定利率获得的报酬,即贷款资金的价格。此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实际效果等同于资金借贷的行为。因此本条有必要对“利息”的定义作出从宽解释,尽量覆盖所有的同类情况。

    本条规定的利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是借贷行为,也可能是股权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即权益性投资是企业为取得对另一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的投资,通常是股权投资。而利息则是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即按照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实现的投资回报。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分期(每月或每年)交付或者在收回本金时以及其他时间一次性交付。

    (二)因企业的资金被他人占用而从他人取得的收入。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采取借贷形式,但因为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因而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利率向提供资金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利息的报酬。而这部分报酬也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的利息收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还具体列举了几种利息收入的形式,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存款利息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从而由银行向其定期支付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按约定利率和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即资金使用人不同,前者是银行等办理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后者是有资金需求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债券利息是指企业购买政府债券、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债券,由这些债券发行主体按规定或约定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欠款利息是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期履行对该企业支付款项的义务,而使得本来应该属于该企业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仍属于有支付款项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所有。

    二、利息收入的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从而得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按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TAG: 汇算清缴 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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