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半解——063、对“业务宣传费”核算内容的理解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2 10:18:35 / 个人分类:一知半解

 

一知半解——063、对“业务宣传费”核算内容的理解

 

 

 

会计师视野”网站有以下问题

 

2008-9-26 10:32 ahwhzz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求助]财务制度对“业务宣传费”的核算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2008-9-26 15:10哈米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差距很大

1.申报扣除条件不同,广告费规定的比较严格,必须满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条件就显得较为宽松,不符合广告费规定列支条件的宣传费用企业都可列入。

2.扣除标准不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广告费根据企业类型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总之,一般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高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

3.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不同,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2008-9-26 15:14 aegis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这些都过保质期了

2008-9-26 15:36哈米 发表于[会计业务与理论]版面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拙见理解试谈

 

对“业务宣传费”如何给予准确的定义,经查阅原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体系一般企业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核算内容均仅仅列示有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并无“业务宣传费”项目,因此未能查到准确的解释。

但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六章“成本和费用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有:“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新准则体系6601销售费用科目使用说明中也规定:“……企业(金融)应将本科目改为6601“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但亦未查到具体解释。

原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有: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由此可认为“广告费”在税务上是仅限于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其他广告及宣传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不再分别提出规定和要求,原来两项内容统一规定了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可以对“业务宣传费”给出以下理解解释: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和产品及经营的业务所发生的除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免费向用户提供产品试用、印制各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和广告、举办介绍产品和业务的发布会等相关支出。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相应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也未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核算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如企业需要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分别核算仍可参照扣除办法的规定划分核算项目,但在计算应税所得税额时,应按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附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释义”,以供参考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规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本条对原扣除政策作了相应调整,首先是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规定,使内资、外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同时规定了一个统一、较高的扣除比例,并允许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主要是考虑到:

一是,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有效解决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许多行业反映,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遍不足,内资、外资企业处理不一致,税负不公平。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规定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

二是,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竞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有的所谓“明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广告支出的均衡摊销是基于广告费用性质确定的正确的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是,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可能需要加大广告宣传支出。但在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后广告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会相对固定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不应该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应在受益期内均衡摊销。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实际上就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人建议具体明确“符合条件”的具体内容;有一种建议则主张删除“符合条件”,因为这类表述对纳税人来讲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对税务机关来讲则存在不可操作性、不可执行性,不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有意见主张将当年扣除比例提高到20%,同时明确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得无限期往后结转。本条之所以保留“符合条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形式和种类繁多,很难控制,若允许所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国家的税收利益无法得以保障。所以条例坚持了“符合条件”的限制条件,但又没有在条例中予以具体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条例整体框架和结构的协调性,且这是具体的实践操作问题,宜由相应的规章去规范。但可以肯定的是,今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以便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把握政策。

另外,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此类费用的扣除政策相比,本条增加了授权性内容,即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同于本条所规定的扣除方法、标准等的权力。之所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扣除标准、方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特殊性,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即便是对本条规定的内容作出调整,也无需修改条例,以保证条例的稳定性。

 

 

 

 


TAG: 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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