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半解——062、对“友商网”“关于工资社保……”一文的商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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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0-08 14:39:15
/ 个人分类:一知半解
一知半解—062、对“友商网” “ 关于工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会计综合处理”一文的商榷(修订)
“友商网”2008-10-05有“关于工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会计综合处理”一文,其原文如后:
关于工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会计综合处理
问:我公司原来的会计做的关于工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代扣个人)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工资)
借:应付工资——社会保险(公司交纳五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代扣个人)
贷:银行存款
交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代扣)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
答:这样做不是很确切。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为: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分配工资时,按照职工的性质: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职工扣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个人)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这里还用“应交税金”而不是“应交税费”?)
计提社会保险时:
借:应付福利费(医疗保险)
管理费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单位)
交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个人、单位)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财会月刊》2008.8(会计版) 咨询专家:王洪芳
对上述其中的内容“提问”部分的会计处理,拟不作任何评论,但对“所答”的会计处理,本人不尽赞同。其具体意见如下:
1、企业不论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在工资的核算发放过程一般都是(按对职工上月的考勤或其他依据)编制工资明细表,按照制度规定依据工资总额计算应缴和应提的各项保险、基金和费用后,然后按期进行发放和交纳。因此在会计处理的顺序上也应当是按照提取、发放、缴纳的顺序进行;
2、回答上述问题所编制的会计分录不应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实施新准则所设置的会计科目混合使用。
根据个人的理解,其应有会计分录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⑴根据编制的工资明细表的应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数额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工资
⑵、按工资明细表扣除职工应交纳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扣款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交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⑶、实际向职工发放工资时,按扣除各项应扣款项后的净应发数
借: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⑷、向有关部门交纳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扣款
借:其他应交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已经实施新准则的企业
⑴根据编制的工资明细表的应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数额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⑵、按工资明细表扣除职工应交纳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扣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⑶、实际向职工发放工资时,按扣除各项应扣款项后的净应发数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⑷、向有关部门交纳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扣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仅供参考。
致歉:
由于本人的粗心大意,原发“一知半解——062”的会计处理,由于粘贴对应关系科目发生错误,现予更正,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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